市场监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489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规范海参产业的建议 (国市监议〔2022〕63号)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22-11-21 点击:71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2022-06-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市监议〔2022〕63号
实施日期: 2022-06-2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车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海参产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关于规范海参产业的对策和建议,对我们工作有很大的指导和促进作用,我们高度赞同。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加强海参制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推动海参制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严格海参制品质量安全监管

(一)严格海参制品生产监管。一是严把准入关。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海参制品生产加工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登记、核准、备案)。二是严把原料入厂关。督促海参制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海参来源可追溯。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三是严把生产过程控制关。督促海参制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产品执行标准和许可申报的工艺流程组织生产。四是严把出厂检验关。督促海参制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成品出厂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对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五是严把标签标识关。督促海参制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规定。

(二)严格海参制品经营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海参制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认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规范进货渠道,禁止采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海参制品。督促从事批发业务的海参制品经营者还应记录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督促销售散装海参制品的经营者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推动海参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大力实施品牌战略。2017年以来,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利用中国自主品牌博览会等“中国品牌日”系列活动平台,集中展示中国品牌发展成就,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提升供给质量,进一步凝聚品牌引领发展的社会共识,提升中国品牌竞争力。

(二)积极开展有机认证。积极开展有机海参认证工作,大力培育有机绿色产业,增加优质农产品供给。指导认证机构不断优化有机产品认证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质量控制和认证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为企业降本减负。截至目前,全国共有有机海参认证证书82张,获证企业49家。

(三)不断加强宣传引导。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和官方账号“市说新语”新媒体为主要宣传阵地,充分发挥“食品领域优秀科普作品展播平台”栏目作用,通过图解、音视频、动漫、海报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新媒体形式,积极做好海参产品营养功能、食用方法、识假鉴假等方面的宣传引导。

三、下一步工作

一是严格生产许可。修订发布《水产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进一步规范包括海参制品在内的水产制品生产许可审查。二是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大对海参制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海参制品生产经营行为。三是严查违法行为。加大对海参制品的抽检监测力度,严肃查处虚假标注、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四是积极宣传引导。加大对海参产品的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提高辨识能力,推动海参产业规范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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