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标志的公告(2021年第143号)

来源: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12-01 点击:556

发布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11-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21年第143号
实施日期: 2021-11-2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提升儿童化妆品辨识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儿童化妆品标志,现予公布。

儿童化妆品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图案,等比例标注在销售包装容易被观察到的展示面(以下称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儿童化妆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儿童化妆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

特此公告。

附件:儿童化妆品标志

国家药监局

2021年11月29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43号公告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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