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征求意见稿)》《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21-12-01 点击:624

发布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2021-12-01
失效/废止日期: 2021-12-10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为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市场监管总局拟对现行市场主体登记文书材料规范进行全面修订,并研究起草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djjgf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征求意见稿)》《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邮编100820。请在信封注明“关于《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   3.《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1

《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条例》,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为登记注册实践提供支撑,市场监管总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散见于各类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现行市场主体登记文书材料规范(见附件)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征求意见稿)》,拟与《条例》同步实施。现就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思路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循《条例》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系统总结吸收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实施的登记注册确认制、全程电子化登记、电子营业执照、身份验证、简易注销等便利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的政策措施,充分考虑基层一线登记工作实际需求,确保规范合法、简明、易用。一是从形式上最大程度体现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的要求,将现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各类市场主体的申请文书进行整合,对材料规范进行汇总整理。二是充分体现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和登记机关形式审查原则,减少非必要的登记注册证明材料和审核内容;对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材料。三是结合网上登记的业务特点,突出申请文书的信息采集功能,减少纸质申请过程中粘贴证件复印件等填写要求。四是突出实名验证的重要作用,以身份真实性作为登记注册的前提条件,构建基于真实签名的登记申请体系。

二、主要修订内容

考虑到登记注册工作的实际情况,为简化表格类型、明确登记要求,在修订中对登记文书规范进行了大幅度压缩整合,对提交材料规范则进行了细化分解。

修订后,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类文书由现行的15个压减至12个(暂不含《条例》新增加的歇业备案、受益所有人备案);通知类文书由36个压减至14个,审核类文书由32个压减至15个,并逐一进行了编号。将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按照企业(含代表机构和来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证照管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6个大类分为6章,每章按照各业务类型逐项明确了提交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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