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再次公开征求云南省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査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9-06 点击:309

发布单位: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9-03
失效/废止日期: 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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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就《云南省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査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将按各单位反馈意见建议修改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1年9月10日前反馈至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至zljdc306@163.com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云南省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査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寄至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处(邮编:650228),请在信封上注明“《云南省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査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彭柱文,电话:0871-63215609。

附件:云南省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査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日

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含食品相关产品)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和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改革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证后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所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证后监督检查主要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例行检查、专项(飞行)检查等。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实地复查;对化肥、食品相关产品等告知承诺获证企业、获证企业有效期届满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并作出质量安全承诺免实地核查的获证企业。

全覆盖例行检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法提出生产许可发证、迁址、增项以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获证企业开展的首次实地监督检查。

专项(飞行)检查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对本辖区获证企业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所开展的监督检查,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的其他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条  证后监督检查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公平公正、属地监管、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局负责统筹组织和指导全省证后监督检查工作。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证后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汇总上报监督检查结果,督促获证企业整改,依法开展问题整改复查,移交违法违规线索等工作。

第二章  证后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日常监督检查

(一)必备的生产设备设施和检验检测设备设施等基本生产条件,并正常使用;

(二)生产场所与许可条件持续保持情况;

(三)重要原材料(零部件)进货验收情况;

(四)产品出厂检验实施情况;

(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

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结合企业最近一次年度自查报告进行,每年按不低于辖区获证企业数的20%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全覆盖例行检查

(一)证件材料核实,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信息、型式检验报告等与实际生产情况的一致性;

(二)生产环境与场所设施检查核实,包括基础设施要求、环境要求、生产场所要求等;

(三)关键生产设备设施与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核实;

(四)关键岗位人员能力考核,包括操作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实操能力以及直接接触作业人员健康证明等;

(五)质量控制及产品标识核查,包括原料控制、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产品标识等;

(六)不合格产品的控制和处置是否符合要求。

对获证企业的全覆盖例行检查,应当在企业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实施。

第七条  专项(飞行)检查的内容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结合相关要求制定具体检查内容,可采取不预先告知方式开展检查。

第八条  证后监督检查过程中,可对获证产品现场进行抽样检验,其检验结果作为评判企业是否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的依据。

证后监督检查按照谁检查,谁录入检查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章  证后监督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州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实际,制定下达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飞行)检查,由2名及以上证后监管人员(其中企业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少于1人)实施,也可邀请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第十一条  全覆盖例行检查由作出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应当在许可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查组由2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1名及以上证后监管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全覆盖例行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对化肥、食品相关产品等告知承诺获证企业、获证企业有效期届满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并作出质量安全承诺免实地核查的获证企业,在发证后60日内,由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对企业承诺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

对于告知承诺获证企业的名单,作出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发证后5内将该名单向承担日常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推送。

第十三条  对获证企业新发证、迁址、增项、名称法人变更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证后监督检查应纳入全覆盖例行检查范围。

第十四条  实施现场检查结束后,监管人员应当场汇总检查情况,填写《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或《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表》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一式三份,由检查组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或授权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被检查企业、组织证后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留一份保存,作为整改、撤销、注销的依据。

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交违法违规线索。

第十五条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证后监督检查,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派出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证后监督检查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开展相关技术检查工作。

专业技术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根据委托开展技术检查工作,出具技术检查报告,并对技术检查的结果负责。

第四章  证后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获证企业关键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或者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自检能力、质量关键环节控制缺失,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组织实施证后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整改复查。

发现获证企业存在违反《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组织实施证后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整顿,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对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违法证据,由组织实施证后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或者移交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八条  全覆盖例行检查中,发现企业一般项不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的,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符合《细则》要求的,由具体实施证后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建议报生产许可决定部门作出撤销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  全覆盖例行检查中,发现企业承诺与《细则》要求的关键设施设备、检验设备、生产场所严重不符的,提交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委托产品检验报告为虚假的,全覆盖例行检查结论为与告知承诺不符。

全覆盖例行检查结论为与告知承诺不符的情形,可由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主动提出注销申请。如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注销申请,由具体实施全覆盖例行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建议并报生产许可决定部门作出撤销许可决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全覆盖例行检查结论为与告知承诺不符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五项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规定,依法撤销许可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撤销生产许可: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州(市)或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证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建议,并将相关材料、证据、撤销建议逐级上报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六十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撤销的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撤销决定前,应当将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被许可人,并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撤销决定后,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组织实施证后监督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按规定期限提交整改报告后的5日内,对获证企业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  证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一)不配合、拒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检查;

(二)产品检验报告不实、承诺不实、隐瞒有关情况;

(三)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实际不具备生产条件骗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证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系统性、区域性或者行业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逐级上报并报省局。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下级报告后应当指导下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并根据需要部署检查。

第二十六条  证后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证后监督检查发现市场监管部门、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通知书;

2.撤销生产许可告知书;

3.撤销生产许可决定书;

4.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5.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表;

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责令整改通知书;

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证后监督检查撤销行政许可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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