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21-09-10 点击:413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21-09-10
失效/废止日期: 2021-09-30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部署,扎实推进《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加强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保证粮油标准制修订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粮油标准质量和可操作性,促进标准有效实施,我们对原国家粮食局2014年印发的《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办发〔2014〕33号)进行修订,研究起草了《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于2021年9月30日前反馈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杨利飞?010-58523784

邮 箱:gljbzc@126.com

附件:   《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

附件

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1 年9 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保证粮油标准制修订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粮油标准质量和可操作性,促进标准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13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命名挂牌、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条款】本办法所指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以下简称标准验证机构),是指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命名挂牌的,承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直接委托或归口管理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委托的标准项目研究、比对分析、实验验证和符合性测试等任务的机构。标准验证机构主要依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设立,鼓励社会涉粮检验机构积极参与。

第四条【机构类别】标准验证机构分为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验证中心)、国家粮油标准验证工作站(以下简称验证工作站)。对具备国际标准化工作能力的验证中心,通过相应的遴选程序后可同时命名挂牌粮油国际标准研究中心。符合条件的验证工作站可以申请成为验证中心。升级流程按照命名挂牌流程执行。

第五条【管理体制】标准验证机构遵循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标准验证机构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批准标准验证机构的命名挂牌、撤销等重大事项;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管理协调具体事项;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本单位标准验证机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主要作用】粮油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需要的验证报告应当由标准验证机构提供。

第二章单位任务

第七条【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职责】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体系建设、标准验证机构日常管理等工作,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一) 拟订并组织实施标准验证机构管理的政策和制度;

(二) 合理布局标准验证机构;

(三) 负责协调标准验证机构的挂牌、运行、撤销等事项;

(四) 建立健全标准验证工作体系;

(五) 组织开展标准验证能力评审和比对考核;

(六) 组织开展对标准验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七) 其他与标准验证机构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八条【省局、央企职责】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中央企业负责本单位标准验证机构管理,主要承担下列任务:

(一) 组织遴选、推荐标准验证机构;

(二) 指导标准验证机构执行相关管理政策和制度;

(三) 配合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对标准验证机构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四) 受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委托,承担与标准验证机构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验证机构职责】标准验证机构受委托在粮油领域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实施与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关键技术指标、检验方法的试验验证、测试分析工作;

(二) 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研究、制定、协同验证工作;

(三)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验证、测试分析等工作;

(四) 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测试工作;

(五) 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六) 标准必要专利的评估工作;

(七) 标准的宣贯、培训和推广工作;

(八) 承担其他与粮油标准验证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命名挂牌

第十条【基本条件】标准验证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相应的工作经费;

(三)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且在有效期内;

(四)具有与承担的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条件、技术力量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能力条件】标准验证机构能够深入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坚持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发展,大力推进第三方检验服务,并具备下列能力:

(一) 验证中心:牵头或参与标准制修订项目,独立开展各类标准的验证工作,指导验证工作站的验证工作;开展粮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等分析测试工作;独立开展粮油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组织开展粮油标准的宣贯、培训和推广工作;开展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测试工作。

(二) 验证工作站:参与各类标准的验证工作;开展粮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部分食品安全指标等的分析测试工作;参与粮油标准的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本区域的粮油标准宣贯、培训和推广工作;开展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测试工作。

(三) 粮油国际标准研究中心:除了具备验证中心应当具备的能力、条件外,能够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组织的粮油标准制修订、协同验证等工作;提出粮油国际标准新工作项目提案并牵头制定;承担粮油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采标工作;独立编译粮油标准外文版;能够承担涉外粮油标准化培训任务。

第十二条【申报】符合条件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社会涉粮检验机构等单位,可按要求申报。

第十三条【推荐】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等单位在对申报材料等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遴选并择优向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推荐。推荐单位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等负责。

第十四条【初审】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纳入专家评审范围。

第十五条【专家评审】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批准挂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批通过的标准验证机构,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命名规则】标准验证机构挂牌实行统一命名,命名规则分别为“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中心+(依托单位规范简称)”、“国家粮油标准验证工作站+(依托单位规范简称)”、“粮油国际标准研究中心(XXX)”,其中XXX 为具体领域。

第十八条【证书印章标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验证中心、验证工作站和粮油国际标准研究中心统一制发证书。证书上载明机构名称、有效期等信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验证中心和验证工作站统一制发专用印章,名称为“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中心+(依托单位规范简称)+验证测试专用章”、“国家粮油标准验证工作站+(依托单位规范简称)+验证测试专用章”。标准验证机构按照标牌样式,自行制作标牌。

第四章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能力建设】标准验证机构应当按照对检验检测机构环境条件和人员、仪器设备、耗材、样品、结果验证等管理要求,主动加强能力建设,持续提升标准验证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制度建设】标准验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标准验证工作制度和流程,确保标准验证工作科学、规范、高效、有序。

第二十一条【对报告负责】标准验证实行标准验证机构与研究验证测试人员负责制。标准验证机构和研究验证测试人员对出具的验证报告负责。

第二十二条【验证管理】标准验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等规定开展标准验证测试工作。合理确定验证时机,科学制定验证方案,规范准备验证样品,合理选择验证参数,正确评估验证结果。验证报告应当按照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模板编制,加盖标准验证机构专用印章。验证报告应当客观、公正、及时,相关资料档案应当妥善保管,并做到随时备查,可以溯源。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标准验证机构应当履行验证测试数据资料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印章管理】标准验证机构专用印章应当在验证机构证书有效期内使用。验证机构对专用印章的使用应严格审批,进行专门登记,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审批人等。印章使用登记应当长期保存。

第二十五条【年度报告】标准验证机构应当于每年12 月底前,向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报送本年度标准验证工作总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办公地址变更以及机构资质变化等重要情况,也应一并报送。

第二十六条【人员管理】标准验证机构应当注重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大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力度,不断提升素质能力水平。

第二十七条【实施反馈】标准验证机构应当及时向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和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反馈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有效期管理】标准验证机构证书有效期为6年。标准验证机构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 个月,经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等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提出延续申请。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根据申请机构完成任务、机构自身建设和能力评审结果等情况,研究提出是否延续命名的建议,并报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批。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有关中央企业等单位认为不符合延续要求的标准验证机构,经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批后,撤销标准验证机构的挂牌名称。标准验证机构在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的,标准验证机构证书自动失效。对不予延续命名、证书自动失效的标准验证机构,应当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告后15 个工作日内,将专用印章交还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能力考核】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对标准验证机构进行能力评审和能力比对考核。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通过现场检查或材料审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标准验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违规处理】标准验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报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批后,撤销标准验证机构挂牌名称,并收回机构证书和专用印章:

(一) 能力比对考核出现不满意结果的;

(二) 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

(三) 未规范使用标准验证机构证书和专用印章的。

第三十二条【违规处理】标准验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报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批后,撤销标准验证机构挂牌名称,并收回机构证书和专用印章:

(一) 能力评审不合格的;

(二) 验证测试数据出现错误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 出具虚假验证测试报告的;

(四) 违规开展可能影响验证结果公正性的经营活动或其他业务活动的;

(五) 以验证机构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 发生严重泄密事件的;

(七) 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原国家粮食局印发的《国家粮油标准研究验证测试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办发〔2014〕33 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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