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草案)

来源: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更新时间:2021-07-27 点击:795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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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       态:  
备       注:

 

第一条  为了防止食品浪费行为,倡导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传承中华民族崇尚节俭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反食品浪费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反食品浪费工作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坚持教育引导与监督惩戒相结合,建立长效机制。

党政机关、学校和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反食品浪费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条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倡导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综合治理体系和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反食品浪费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规定的规定做好反食品浪费的宣传、引导工作。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提出相关工作措施和意见,部署并推动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第七条  商务部门应当制定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的制度和规范,推动将反食品浪费纳入餐饮行业地方标准;鼓励和指导餐饮行业组织、餐饮服务经营者制定反食品浪费自律公约、企业标准;开展餐饮行业反食品浪费的培训和指导;在餐饮经营者等级评定工作中,强化和落实防止食品浪费的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反食品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

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宾馆、民宿、农家乐等经营者反食品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列入思想品德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制度,将反食品浪费工作纳入对学校的考核。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美丽乡村建设,加强文明乡风建设,推进农村移风易俗。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合理膳食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堂等提供符合膳食平衡要求的食品。

第九条  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和监督管理,制止暴饮暴食、奢靡浪费等不良信息的传播,倡导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的饮食文化,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网络环境。

第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面向职工、青少年、学生、妇女、家庭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养成文明健康、绿色低碳的用餐习惯。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做好反食品浪费工作。

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组织等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管理规约、社团守则等,引导成员自觉制止食品浪费行为。

第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反食品浪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宣传反食品浪费的经验和先进典型,推广餐桌文明礼仪知识,依法曝光食品浪费行为。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反食品浪费规章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本单位食堂反食品浪费管理。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公务用餐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用餐标准,严禁公款超标准用餐。

公务用餐原则上实行自助餐,应当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

第十四条  单位食堂应当加强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环节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加工、用餐管理制度;在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适量取餐;安排专人负责巡视检查,对浪费行为予以劝阻。

单位食堂应当实行自助或者按计量收费的取餐方式。采用配餐供餐的单位食堂,应当提供半份和整份两种规格的套餐选择。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积极采用符合节约要求的有关标准,提供规范化服务,防止食品浪费。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宣传画或者提示牌,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不得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依法经营,明码标价,合理确定菜品的数量、份量,为消费者提供半份菜、小份菜等不同规格的选择。

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充实菜单信息,明示菜品主辅配料、口味、份量、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公勺公筷和打包服务。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或者以包间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额。

第十六条  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明示用餐规则,提醒消费者按需、少量、多次取餐。消费者超量取餐的,由消费者按照用餐规则付费后打包,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第十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餐品浏览页面标注餐品份量、规格、建议用餐人数等信息。

第十八条  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在进行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操作中,应当规范佩戴口罩等卫生防护用具,避免食品污染造成浪费。

单位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为相关服务人员提供口罩等卫生防护用具,督促其规范佩戴。

第十九条  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创新服务方式,通过改进宴席和菜单设计,优化备料制作流程,合理设置多种菜品份量规格,推行分餐制等方式,引导消费者文明节约用餐。

鼓励发展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经营模式,减少原材料浪费。

鼓励单位和个人探索研发减少食品浪费的新途径、新方法、新业态,提高粮食资源利用率。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纳入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内容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相关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珍惜粮食、勤俭节约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

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学生用餐的巡查和管理,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节约用餐、杜绝浪费的文明习惯。

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食堂餐饮服务的监督管理。选择外部供餐单位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作为引进、评价餐饮服务的重要指标。

教育机构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应当结合学生性别、年龄、体质等情况,提供安全、卫生、营养,符合生长发育需要和口味需求的餐品,减少因年龄、体质等个体差异造成的就餐浪费。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其他单位应当将节约理念纳入食品采买、加工制作、服务的全过程,减少餐厨垃圾产生量。

探索建立餐厨垃圾按量调节收费制度,实行减量减收、超量超收。产生餐厨垃圾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用,在一定周期内对餐厨垃圾减量情况较好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给予收费减免,对餐厨垃圾明显超量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上调清运费用。

第二十二条  倡导家庭和个人按照实际需求采购食材食品,采用适当方式加工、储藏,减少食材食品浪费。

倡导家庭用餐采用分餐、公勺、公筷等方式,培养文明健康用餐习惯。

倡导婚庆殡葬、朋友聚会、家庭聚餐事宜中从简用餐,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搞攀比等陋习。

第二十三条  个人用餐应当按需合理点餐、适量取餐、文明节约用餐,践行光盘行动。

第二十四条  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用必要措施,加强对网络相关信息的审核,及时制止不良信息的传播。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传播健康饮食文化,不得从事假吃、催吐、猎奇等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的直播行为,不得滥用食材道具。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浪费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教育、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浪费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反食品浪费监管协作和联动机制,向社会公开反食品浪费检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食品浪费行为,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在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出差活动中违规公款吃喝造成食品浪费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单位或者单位食堂违反本规定,造成食品浪费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张贴节约用餐标识标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误导诱导消费者过度点餐或者拒绝提供打包服务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单位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未向相关服务人员提供口罩等卫生防护用具并督促其佩戴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食堂和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设置最低消费额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闫 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委托,我就提请审议的《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订《规定》的必要性

党和国家历来提倡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去年8月份,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加强立法,强化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市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部署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专项检查的同时,加快地方立法工作进程,为我市反食品浪费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制订《规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市委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指出,要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反对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重要批示表明了党中央对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得到我市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衷心拥护。今年人代会上,有4名市人大代表向大会提出了关于制定我市反食品浪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和建议,呼吁运用法治手段制止食品浪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市委决策部署,积极回应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关切,制定我市反食品浪费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二)制订《规定》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珍惜粮食、物尽其用、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制定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把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运用法治力量引领推动形成正确价值观,在全社会树立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文明新风尚。

(三)制订《规定》是巩固深化已有实践成果,建立制止食品浪费行为长效机制的需要。近年来,我市各地区各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光盘行动”,食品浪费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受讲排场、比阔气、爱面子等不良风气和不科学、不文明消费习俗的影响,我市食品浪费问题一直存在、时常反复,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必须加大力度予以解决。制定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将近年来我市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的规定,明确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社会各类主体的责任,建立法治的刚性约束,有利于建立标本兼治、协同治理的长效机制,为全社会确立餐饮消费、日常食品消费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规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反食品浪费的地方立法工作,将其列为今年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春华、宝明同志先后做出指示,对加快立法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市人大社会委责成社会办会同法工委成立立法工作专班,积极开展研究起草工作。一是系统梳理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发布的文件、政策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二是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在去年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的基础上,为做好立法起草工作,3月上旬,宝明副主任带队到市商务局听取相关部门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对制定法规的意见建议。三是加强与相关职责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印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对立法涉及职责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形成共识。4月上旬,宝明副主任主持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草案涉及到的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餐饮行业协会等职责部门和社会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部分餐饮企业经营者代表的意见建议。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起草组对规定征求意见稿再次研究修改论证。5月17日,经市人大社会建设委第十次会议审议研究形成了《规定(草案)》。

三、《规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未设章节,共34条,重点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基本原则、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社会各类主体责任、监督管理机制和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基本原则。一是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3条第1款)二是规定反食品浪费工作坚持党建引领、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坚持教育引导与监督惩戒相结合,建立长效机制。(第3条第2款)三是党政机关、学校和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在反食品浪费工作中应当发挥表率作用。(第3条第3款)

(二)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一是明确了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和倡导等方面工作。(第4条)二是规定了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第5条)三是规定了发展改革部门的组织协调职责。(第6条)四是规定了商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部门在餐饮、住宿业方面的管理职责。(第7条)五是规定了教育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的教育引导职责。(第8条)

(三)明确社会各类组织的主体责任。一是规定了工会、共青团、妇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组织等在反食品浪费方面的责任。(第10条)二是规定了新闻媒体的宣传推广和舆论监督职责。(第11条)三是规定了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单位责任。(第12条至第13条)四是规定了单位食堂、餐饮服务经营服务者的在反食品浪费方面的责任。(第14条至第19条)五是规定了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义务。(第20条)六是规定了家庭和个人的责任,倡导婚庆殡葬、朋友聚会、家庭聚餐事宜中从简用餐,抵制陋习,践行光盘行动等。(第22条至第23条)七是规范了网络音视频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义务。(第24条)

(四)明确反食品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第25条)二是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教育、商务等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管协作和联动工作机制。(第26条)

(五)明确法律责任。一是规定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单位及单位食堂和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第27条,第30条至第31条)二是规定了公职人员违反公务用餐规定,造成食品浪费的法律责任。(第28条至第29条)。三是对餐饮服务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额规定了法律责任。(第33条)

《规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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