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1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21〕76号)

来源: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1-05-13 点击:1074

发布单位: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1-05-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粤农农办〔2021〕76号
实施日期: 2021-05-1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检测技术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有关规定,结合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工作部署,定于2021年6-7月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单位

  (一)已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二)拟承担政府指令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任务单位”);

  (三)承担“十一五”“十二五”中央投资农产品检测体系项

  (四)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

  (五)2021-2022年拟申请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认证单位”);

  (六)其他自愿参加单位。鼓励相关检测机构或实验室自愿参加。

  二、能力验证范围及内容

  (一)考核范围

  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重金属检测,畜禽产品中兽药及禁用药物残留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二)考核内容

  国家及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等要求的检测项目(见附件1-4)。

  (三)参加项目

  1.资质单位(参考名单见附件6)应参加现有资质项对应的考核模块或类别;

  2.承担任务单位应参加所承担政府指令性监测任务检测项目对应的考核模块或类别;

  3.申请认证单位应参加(拟)申请认证项目对应的考核模块或类别;

  4.未取得检测资质的(县级)项目建设单位(参考名单见附件7)应参加至少一个考核模块或类别;

  5.自愿参加单位应参加至少一个考核模块或类别;

  6.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直属检测机构(含深圳、阳江市)应当参加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检测全系列考核。

  三、工作组织与分工

  (一)技术(承担)单位

  1.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工作委托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实施;

  2.种植业产品中重金属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工作委托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实施;

  3.畜禽产品中兽药及禁用药物残留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工作委托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实施;

  4.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工作委托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实施。

  上述单位分别负责相关能力验证项目报名初审、考核样品制备与发放、结果汇总与分析、总结报告编写与上报等工作。

  (二)支持单位

  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为此次能力验证工作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和指导,组织有关专家对能力验证方案、结果报告等进行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协助做好能力验证有关工作。

  四、时间安排和要求

  (一)能力验证报名

  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省能力验证系统(http://qsst.gdagri.gov.cn/nytsy/nlyz.jsp)完成网上报名,并将《2021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项目(报名)确认表》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文档上传至系统。

  系统报名开放时间为2021年5月15日,报名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30日。

  (二)检测结果报送

  1.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畜禽产品中兽药及禁用药物残留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各单位在领取样品后72小时内完成检测和报送检测结果及相关材料。

  2.种植业产品中重金属检测:各单位在收到样品后在规定时间内(见附件5)完成检测并报送检测结果及相关材料。

  3.各检测机构要按照本通知、有关作业指导书及结果上报要求等,由本机构在岗检测人员在本机构实验室内完成全部项目检测。

  4.各单位需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登录省能力验证系统完成检测结果上报,并在检测结果上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原始记录、仪器数据和图谱等相关材料加盖检测单位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扫描成PDF文档上传至系统。

  本次能力验证报名及结果判定等,只依据能力验证系统收到的结果及材料,不接收此外的其他文档或材料。

  考核样品领取方式详见附件5。

  (三)结果汇总

  技术单位分别在能力验证考核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力验证结果判定、汇总、技术分析等,书面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收到能力验证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对各项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形成总体评价报告后报送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五、能力验证结果判定与运用

  (一)结果判定

  1.本次能力验证不设补考。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

  (1)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2)应当参加能力验证但没有参加的;

  (3)无故减少或不参加资质范围内考核项目的;

  (4)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结果的;

  (5)报送的结果材料未能有效溯源的;

  (6)能力验证样品未在本机构检测,或未由本机构检测人员检测的;

  (7)串通、篡改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

  (8)存在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应当取消考核结果的。

  3.未能参加全部考核项目的,合格结果只作单项判定。

  (二)结果通报

  1.能力验证工作结束后,我厅将对能力验证结果予以公开通报。

  2.对未在本机构开展能力验证样品检测,或未由本机构检测人员检测,或串通、篡改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我厅将按机构考核有关规定对相关检测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同时提交省征信系统联合惩戒。

  (三)结果运用

  1.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单位,在下一年度能力验证结果通报前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可免除对应定量检测合格项目的现场考查。

  2.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列入本单位重点事项进行整改,整改期6个月,期间暂停申请机构考核初审或扩项。

  3.未参加本次能力验证考核的项目、不合格或不满意的项目和类别,列入机构考核现场评审重点考查。

  4.连续2年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停止出具相关不合格项目的CATL检测报告。停止期至下一年度相应项目能力验证结果合格或下次现场评审考核合格。

  5.能力验证结果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实施联动监管。详见附件8。

  六、其他事项

  (一)各检测机构应当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安排,及时报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考核样品(详见附件5),按要求完成检测并及时上报检测结果及相关资料。

  (二)各地级以上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能力验证工作,负责组织并督促辖区内的有关农产品检测机构按时参加能力验证。

  (三)技术负责、技术支持等单位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科学、准确的能力验证技术路线、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督促有关人员在能力验证工作过程中严守纪律,规范操作,确保技术安全和有关数据信息安全。

  七、联系方式

  在能力验证工作过程中,请各单位及时关注系统中的“参考文档资料”。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可通过系统中的“问题讨论”功能进行交流和沟通,并及时与相关单位人员联系。

  对系统登录账户查询或密码重置问题,可直接联系我厅工作人员处理。

  (一)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联系人:何强、陈靖文;电话:020-37288071;传真:020-37288072;邮箱:aptcgd@21cn.com;邮编:510500;单位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3号办公楼902室

  (二)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联系人:季天荣、杨炜君;电话:020-85161431;传真:020-85161060;邮箱:38765880@163.com;邮编:510640;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金颖路20号

  (三)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联系人:刘戎、沈祥广;电话:020-85284896;传真:020-85284896;邮箱:app-gz@scau.edu.cn;邮编:510642;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483号华南农业大学兽医学院45号楼

  (四)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联系人:陈洁文、赵东豪;电话:020-84450770(兼传真); 邮箱:zj2002gz@163.com;邮编:510897;单位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花都大道东213号

  (五)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谭美思、李明;电话:020-37288847、37288285

    附件:1.2021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  留)检测技术能力验证项目表

  2.2021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种植业产品中重金属)检测技术能力验证项目表

  3.2021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禽产品中兽药及禁用药物残留)检测技术能力验证项目表

  4.2021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技术能力验证项目表

  5.2021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样品领取方式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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