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食盐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沪府规〔2021〕3号)

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1-04-08 点击:607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4-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府规〔2021〕3号
实施日期: 2021-04-0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本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的相关规定,根据“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市政府决定: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由盐业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职责;经济信息化部门继续承担盐行业发展规划、工业盐管理、食盐供应协调和本市食盐定点生产(批发)资质许可等职责。

    现将10项现行食盐领域行政处罚职责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这些事项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事项目录的调整,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高效完成相关职能移交工作。市司法局要指导做好相关移交和衔接工作。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要共享监管执法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食盐领域行政处罚职责事项目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0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