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沪卫规〔2021〕2号)

来源: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02-07 点击:648

发布单位: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1-02-0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卫规〔2021〕2号
实施日期: 2021-03-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卫生健康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组织修订了《上海市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2021年1月7日市卫生健康委第2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基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28日

       上海市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