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905号(农业水利类375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残留监管,禁用和淘汰高毒农药的提案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20-09-29 点击:725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20-09-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9-0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王明珠、张勇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残留监管,禁用和淘汰高毒农药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推进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已发布农药残留限量标准7107项,已制定待发布1621项,已审议通过待通报1786项,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总数超过1万项,如期完成到2020年实现农药残留限量标准1万项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国居民膳食消费情况,转化食用农产品的现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农药残留限量标准3310项(已在GB 2763-2019发布)。对我国尚未批准登记使用且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和食品,开展“一律限量”研究,制定《农药残留“一律限量”标准制定指南》。下一步,我们将编制“十四五”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修订规划,进一步完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推进“一律限量”标准制定,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配合,积极推动环境污染物限量指标制定。

    二、关于加快禁用和淘汰高毒农药

    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历来高度重视高毒农药管理,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对46种高毒高风险农药采取全部禁用措施,对20种高毒高风险农药在部分作物上采取禁用措施。同时,加强高毒高风险农药监管,实行定点经营,加大农药产品监督抽查和市场主体监督检查力度,一旦发现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高毒高风险农药行为,及时组织地方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对仍在大田使用的10种高毒农药,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多措并举”的原则,依据高毒农药的风险大小、替代产品生产使用情况,5年内分期分批淘汰。

    三、关于加强农户使用农药的指导和监管

    各部门积极配合做好农药使用指导与宣传培训工作。我部从2012年开始,在全国组织开展“百万农民科学安全用药培训”活动,仅2019年就培训农民300万人次。在2020年初,编发30万张《农药科学安全使用挂图》、15万张《禁限用农药名录》,张贴到农业村屯和农药经营门店。加强技术指导,推广精准高效使用技术,着力提升科学安全用药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举办“一带一路”生态农业与食品安全论坛、中国食品安全论坛等活动,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农药使用方法指导力度,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在农村建立专兼职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强化农业投入品规范管理和使用。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强化基层队伍建设,加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和培训宣传,普及农药科学合理使用知识,提高农民科学用药意识和技术水平。

    四、关于充分发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作用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充分发挥统筹协调的作用。每年召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将农药残留监管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多次召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专题会议,研究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等工作。印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完善形势会商、信息通报等制度机制,研究解决问题。下一步,将继续发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各部门相互配合持续抓好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重点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农药残留监管等重点难点工作,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进一步推进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淘汰高毒高风险农药,强化农药使用指导与培训宣传,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感谢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0年9月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010-59193280

    附件: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905号(农业水利类375号)提案答复的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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