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4-(三氟甲基)烟酰胺认定的意见 (农办农〔2023〕4号)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23-01-29 点击:71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23-01-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农〔2023〕4号
实施日期: 2023-01-1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要求明确“4-(三氟甲基)烟酰胺”化学物质是否属于农药管理范畴的函》(浙农字函〔2022〕358号)收悉。我部高度重视,组织农药领域专家进行了论证。认为:4-(三氟甲基)烟酰胺是氟啶虫酰胺的代谢产物,具有杀虫活性,美国、欧盟已将其纳入氟啶虫酰胺在食品中的残留定义物。部分农药企业已申请或取得了该化合物的杀虫组合物等专利,防治对象包括蚊虫、棉蚜、白粉虱、水稻褐飞虱等。该化合物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虫害,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应按照农药管理。

4-(三氟甲基)烟酰胺尚未在我国作为农药登记,企业在高效氯氰菊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联苯菊酯等杀虫剂中隐性添加该化合物,用于农业害虫防控,作为农药生产销售,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依法监管。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1月13日

附件:

   农办农〔2023〕4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4-(三氟甲基)烟酰胺认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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