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产品加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农委〔2020〕242号)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7-30 点击:936

发布单位: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7-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农委〔2020〕242号
实施日期: 2020-07-2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日前,大连某海产品加工企业员工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新冠疫情防控要求,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我市农产品加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防范意识。当前,新冠疫情总体得到有效控制,但在部分重点领域,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涉农企业务必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松懈心理,进一步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要求,确保进口冷链农产品安全。

    二、严格冷链农产品入库管理。冷冻库经营企业在冷藏(冻)农产品入库前须再次对外包装实施消杀处理。冷冻库经营企业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立进口农产品进出明细台账,定期检查农产品及原料数量,并定期对冷冻库进行清理和消毒。

    三、强化进口冷链农产品加工管理。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各加工企业在原料采购、屠宰分割、储藏运输等实物交接过程和人员来往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卫生规范,定期定时对加工场所开展消杀,落实进口冷链农产品加工台账制度。

    四、分类分级实施个人防护。各环节工作人员应当遵照新冠肺炎防控及消毒操作规程,分类分级采取具有针对性的个人防护措施,确保新冠病毒零感染。

    五、压实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各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做好辖区重点农产品、重点场所、重点环节的疫情防控监管,加强相关风险排查,按照《食品全流程相关行业消毒和防护指南》等技术要求,严格规范和落实清洁消毒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对违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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