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鲁农产业字〔2020〕6号)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6-04 点击:851

发布单位: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0-06-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农产业字〔2020〕6号
实施日期: 2020-06-0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0〕3号),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第九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现就做好我省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2018年第八次监测合格和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19年认定的18家不在此次监测范围)。

    二、监测程序

    (一)企业填报。被监测企业对照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开展自查,并按《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简称《办法》)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市级审核。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内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在审查企业所报材料内容真实、格式规范的基础上,严格对照《办法》标准进行审核,会同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结果建议。

    如有监测不合格企业,要按照“退一补一”原则,进行等额递补,并报经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

    (三)省级审核。在各市监测的基础上,省农业农村厅对照标准进行审核。

    三、材料报送

    各市农业农村局请于6月30日前,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材料(1式2份),并报有关监测材料电子版。

    (一)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情况。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并附以下材料:1.监测合格企业的总体情况,包括企业发展情况、联农带农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建议;2.监测不合格企业原因;3.更名企业名单和更名原因;4.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结果汇总表(附件1);5.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推荐递补企业情况。按照《办法》规定的申报要求,递补龙头企业报送相关材料,并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同意报送的证明材料。

    (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附件2)。申报监测和递补的龙头企业需在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http://115.28.244.170/Login.aspx)中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登录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填报监测数据,确保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相符。同时,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年初未填报全国乡村产业监测调查系统(http://jc.ncpjg.org.cn/)年度数据,或者与本次填报数据不一致的龙头企业,市里需统一作出说明。

    (二)各地推荐递补龙头企业时,优先推荐成长性好、带动能力强的企业,对贫困地区推荐、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作用突出的龙头企业,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并优先递补,不得超报。

    (三)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视为监测不合格企业,且所在市不得推荐递补企业。

    联系人:厅乡村产业发展处  张同政  0531-67866166

    邮   箱:sdcyh@shandong.cn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十亩园东街7号

    邮   编:250013

       附件:
   1.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结果汇总表

    2.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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