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利用社会资本投资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晋农建发〔2020〕10号)

来源: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5-11 点击:3911

发布单位: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0-05-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晋农建发〔2020〕1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了创新高标准农田投融资模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11号)和2020年2月10日第3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现将2020年利用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以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硬任务为目标,强化资金投入和机制创新,充分利用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机制,鼓励支持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政府引导、投入多元、模式多样的投资建设格局,进一步激发投资活力、增强建设动力,调动各方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积极性,保质保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二、目标任务

    根据2020年2月10日第3次省长办公会议精神,2020年我省鼓励社会资本按照每亩不低于1500元标准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一是利用省级财政资金按照相关政策选定社会资本投资方承担100万亩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省级财政每亩直接补助750元。二是鼓励市、县级政府参考上述政策,结合实际,按每亩财政补助750元的标准,统筹利用2020年国家任务资金,吸引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放大建设规模。

    三、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社会资本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域,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建设。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统一上图入库。

    (二)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择优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投资风险和收益回报,建立利益风险共担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多种形式,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实现合作多赢。

    (三)试点先行,创新机制。优先在积极性高、社会资本投资意愿强烈、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件好、潜力大以及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顺畅的县(市、区)开展试点。通过试点创造经验,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建设模式。

    四、实施程序

    (一)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投资方

    有意向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参与高标准农田的县(市、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共同组织项目实施。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社会资本合作方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收益分配方式、风险承担等做出明确约定,要保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不受侵害。

    (二)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1.项目区确认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可由社会资本投资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确定。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地、25度以上坡耕地等禁止开发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2011年及以后相关部门立项批复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地块在国家规定使用年限内,不得再列入建设范围。

    2.符合性确认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社会资本投资方拟建项目区是否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件,是否与以前项目区重叠等进行符合性确认,并将该项目区纳入当地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根据需要,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还要配合社会资本投资方做好项目建设前期资料准备工作以及与乡镇、村的协调工作。

    3.项目前期备案

    社会资本投资方需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办发〔2020〕33号)要求,积极与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联系,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的有关要求,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

    (三)加强项目过程监管

    1.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社会资本投资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测绘、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达到规定的深度。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

    2.项目审批

    利用省级财政资金建设的100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参与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完成后,先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初审后,报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3.项目建设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社会资本投资方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高标准农田项目施工、监理等工作。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定额标准、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或调整项目设计方案、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不得降低建设标准、减少投资。确需调整、变更或终止的项目,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

    社会资本投资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施工作业,对建设质量、作业安全、债权债务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应建立项目管理台账,量化质量管控指标,规范和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和质量。

    4.项目监管

    100万亩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项目监管,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代为履行项目监管职能。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主要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管。项目监管内容包括:对社会资本投资方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质量和初验情况进行抽查、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审计、绩效评价等。

    5.项目验收

    项目建成后,由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社会资本投资方组织专家共同进行项目初验。通过初验的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项目验收。

    (四)严格限制资金使用范围

    社会资本投资方要对项目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及社会资本投入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机耕道、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损毁工程修复等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工程内容,不得用于其他项目投资及弥补公司经营损失等与农田建设无关的支出。

    (五)新增耕地和产能指标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

    根据《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自然资办发〔2020〕33号),高标准农田项目完成验收后,社会资本投资方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部门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进行认定,并纳入项目所在县(市、区)补

    充耕地储备库,用于本区域耕地占补平衡,节余指标可以有偿交易。具体流程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用于本区域或易地占补平衡时产生的收益,可以根据合作协议约定金额或比例用于社会资本投资方利润回报。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是我省解决资金投入不足、建设标准偏低、建设质量不高的积极探索和工作创新。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既要有效降低项目投资风险,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又要防止出现暴利。

    (二)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县(市、区)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相关乡镇等单位负责人作为成员的领导组,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建立项目联合审核机制,明确职责,全面提高社会资本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强化项目监管。各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强社会资本参与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管和审核,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弄虚作假、质量低劣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确保社会资本规范、有序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四)扩大试点宣传。各市县要总结试点县经验,扩大宣传,及时推广试点好经验、好做法。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省厅将在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任务安排中给予倾斜支持。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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