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3号(关于扩大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范围的公告)

来源: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20-05-09 点击:898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20-05-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20年第63号
实施日期: 2020-05-0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年5月11日起,在原有15种自助打印原产地证书基础上,增加输印尼和新加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以及输印度的《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其他事项按海关总署2019年第77号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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