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濒管办授权各办事处实施审批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国家濒管办2020年第1号公告)

来源: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更新时间:2021-07-19 点击:986

发布单位: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5-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家濒管办2020年第1号公告
实施日期: 2021-05-1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授权各办事处实施审批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如下:

一、授权事项

(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1.满足《公约》“商业性注册”定义(来源代码为D)的附录Ⅰ物种美丽硬骨舌鱼(Scleropages formosus)、鳄目所有种(CROCODYLIA spp.)及其制品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

2.满足《公约》“人工繁殖”定义(来源代码为C)的附录Ⅱ灵长目所有种(PRIMATES spp.)的生物学样品(如血、组织、DNA、细胞系和组织培养物、毛发、皮肤、分泌物、尿液、基质等)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

3.满足《公约》“人工繁殖”定义(来源代码为C)的附录Ⅱ鲟形目所有种(ACIPENSERIFORMES spp.)及其制品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

4.《公约》附录Ⅱ物种的毛、羽毛、毛皮、皮张及其制品(如剥制标本、生态标本、皮包、皮鞋、皮衣、皮带、织物、头饰、乐器等)的进口和再出口,但非洲象(Loxodonta africana)、白犀指名亚种(Ceratotherium simum simum)、非洲狮(Panthera leo)、高鼻羚羊属所有种(Saiga spp.)、麝属所有种(Moschus spp.)、熊科所有种(Ursidae spp.)、鲸目所有种(CETACEA spp.)、穿山甲属所有种(Manis spp.)、犀鸟科所有种(Bucerotidae spp.)、鸨科所有种(Otididae spp.)、板鳃亚纲所有种(ELASMOBRANCHII spp.)除外;

5.《公约》附录Ⅱ珊瑚虫纲所有种(ANTIPATHARIA spp.)及其制品的进口、出口和再出口;

6.《公约》附录Ⅲ物种及其制品的进口和再出口,满足《公约》“人工繁殖”定义(来源代码为C)的附录III物种及其制品的出口。

(二)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1.出口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及其部分和衍生物。

2.进口

(1)萨米维腊木(Bulnesia sarmientoi)、阔叶黄檀(Dalbergia latifolia)、刺猬紫檀(Pterocarpus erinaceus)(塞拉利昂种群)及其部分和衍生物;

(2)以参展为目的的《公约》附录Ⅰ、Ⅱ、Ⅲ野生植物及其部分和衍生物;

(3)《公约》附录Ⅲ植物及其部分和衍生物。

3.再出口

《公约》附录Ⅰ、Ⅱ、Ⅲ野生植物及其部分和衍生物。

4.进口或出口

人工培植所获 CITES附录所列的皇后龙舌兰(Agave victoria-reginae)、金线兰(Anoectochilus roxburghii)、雨百合肉唇兰(Cycnoches cooperi)、大花蕙兰(Cymbidium hybrid)、捕蝇草(Dionaea muscipula)、天麻(Gastrodia elata)、西洋参(Panax quinquefolius)、云木香(Saussurea costus)、芦荟属(Aloe)、酒瓶兰属(Beaucarnea)、卡特兰属(Cattleya)、仙客来属(Cyclamen)、石斛属(Dendrobium)、大戟属(Euphorbia)、火地亚属(Hoodia)、猪笼草属(Nepenthes)、文心兰属(Oncidium)、棒锤树属(Pachypodium)、蝴蝶兰属(Phalaenopsis)、瓶子草属(Sarracenia)、万代兰属(Vanda)、红豆杉属(Taxus)、仙人掌科(CACTACEA)、苏铁科(CYCADACEAE)、泽米科(ZAMIACEAE)植物及其部分和衍生物。

二、申请途径和要求

自2020年10月1日起,申请人通过“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系统‘单一窗口’标准版”(www.singlewindow.cn)申请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国家濒管办原则上不再受理本公告授权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公告授权范围的申请人到所在地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申办以上行政许可事项。

三、其他事宜

(一)本公告有效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国家濒管办对其授权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国家濒管办公告2019年第3号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濒管办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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