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执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0年第16号)

来源: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3-01 点击:925

发布单位: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2-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20年 第16号
实施日期: 2020-02-2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12月24日颁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暂行办法中有关申报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3月1日(含本日,下同)起申报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须按照新的申报材料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列表参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事项办事指南。地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000MB2D034421244017201300101、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000MB2D034421244017201300201

    二、2020年3月1日起申报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三、2020年3月1日起申报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与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中最短的有效期一致;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均未规定有效期的,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两年。请申报单位在广告申报时仔细填写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及生产许可文件有效期相关内容,认真核对。

    四、自2020年3月1日起,取消药品广告备案审查事项,取消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告知承诺制审批业务。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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