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的公告(津市场监管广〔2020〕3号)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2-04 点击:1022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2-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津市场监管广〔2020〕3号
实施日期: 2020-02-0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广告监管工作公告如下:

  一、严禁发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的广告,确保正确的广告导向。

  二、严禁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商业炒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三、严禁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四、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要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禁止未经审批或者篡改审批内容发布上述类别广告。

  五、广播、电视、报刊、网站、APP、微信公众号、户外等各类媒体,要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广告发布审查,自觉履行主体责任。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广告监测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虚假违法广告。广大群众发现违法广告线索可拨打88908890或12315电话予以举报,也可直接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从严从快予以查处,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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