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办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案件的指导意见(鲁市监法字〔2020〕35号)

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2-11 点击:1199

发布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2-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市监法字〔2020〕35号
实施日期: 2020-02-0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要求,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对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从重从快办理疫情防控违法案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非法制售防护用品,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以及影响疫情防控的假冒伪劣、虚假宣传、商标侵权、广告违法等案件。

  二、遵循原则

  坚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在程序正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确保从重从快办理相关违法案件。

  三、从重处罚

  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考虑其特殊危害性,从重处罚。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对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四、从快办理

  (一)简化告诫程序。对于适用告诫程序的案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发放提醒告诫书等形式,统一向零售领域经营者进行告诫的,视为已经依法履行告诫程序。

  (二)压缩核查时限。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即时响应,原则上在24小时内予以核查。

  (三)简化立案流程。对于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口头批准后,可以当场立案、当场调查取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规定明确的,可以当场通知当事人拟作出的罚没数额。返回单位后及时办齐立案审批手续。

  (四)及时审核。审核机构应当优先、快速审核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案件,审核应当于送审当日、至迟应当于2日内完成。经办案机构申请,审核机构可以在案件调查阶段提前介入。

  (五)及时进行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对于需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可采取便捷方式讨论研究,留存相关记录,及时制作相关文书。

  (六)优化听证程序。一是提高听证最低罚款数额标准。对自然人处以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二是压缩听证时限。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听证机构应当及时确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时间、地点,组织听证,并于听证当日撰写听证报告。三是调整听证方式。避免人群集聚,可以引导听证参加人选择网上视频听证方式参与听证。

  (七)灵活掌握送达方式。除行政处罚决定书外,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通过拍照、截屏、录音等方式予以记录。

  (八)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相关要求

  (一)本着合法、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压缩案件办理期限,及时作出决定,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系统内各业务部门要加强协作,并加强对本部门相关业务的执法指导。

  (三)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依法从重从快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违法案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意见自宣布疫情结束之日起,自动停止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7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