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餐饮行业全面恢复营业的通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通告(第18号)

来源: 青海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0-03-18 点击:934

发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3-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3-1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以及我省疫情防控分区分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调整的实际,为加快推进全省餐饮行业全面恢复营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省所有餐饮经营单位(含酒店、餐馆、早餐店、夜宵店等),即日起可全面恢复营业。

  二、餐饮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疫情防控具体措施。商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职责,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

  三、餐饮经营单位恢复营业前,应建立返岗员工健康台账,营业后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和体温监测;对营业场所、餐饮用具、设备设施等进行通风、消杀和安检,并储备好必要的防疫物资。餐饮从业人员暂不聘用疫情高、中风险地区人员和境外来青返青人员。

  四、餐饮经营单位提倡使用手机扫码支付结账。在入口处要设置醒目、清晰的告示牌,提示15天内从外地来青返青人员不得在店内用餐。用餐人员进店后要文明就餐,保持间距。用餐人员除就餐时间外,应全程佩戴口罩。就餐结束后尽快离店,不得长时间逗留。

  五、餐饮经营单位要强化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自我卫生管理能力。所有员工应佩戴口罩上岗,服务过程中尽量减少与顾客近距离接触。鼓励为每桌客人提供公筷公勺,防止交叉感染。

  六、鼓励餐饮经营单位采取线上外卖、线下打包,错峰堂食、叫号取餐、间隔排队等多种形式服务,避免出现排长队现象。鼓励餐饮单位采取减少桌椅摆放、拉开餐桌间距、隔桌安排就餐、物理隔离用餐等疫情防控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在包间内聚餐,避免聚集性用餐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

  七、餐饮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不得购买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生鲜肉品,加工食物时注意生熟分开,食物应保证新鲜、清洁、卫生。餐饮外卖食物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防止配送过程污染。同时,要加强餐厨垃圾管理,避免造成再次污染。

  八、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制售、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严禁在食品经营场所内饲养和宰杀活畜禽等动物。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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