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粮食仓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9-11-13 点击:957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19-11-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9-11-1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中央储备粮银川、中宁直属库: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宁政发〔2011〕14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7号)的要求,为加强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推动粮食和物资仓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现将《宁夏粮食仓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粮食仓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2.宁夏粮油仓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粮食仓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宁政发〔2011〕14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7号)的要求,为加强全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推动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为重点,大力推进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提升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推动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通过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步实现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促进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实现粮食行业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员工素质稳步提高,科技装备水平和管理能力明显提升,突出问题有效解决,各类事故明显下降,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

    三、实施范围

    全区所有粮食(油)仓储企业。

    四、实施步骤

    (一)成立机构,制定标准(2019年10月20日—11月10日)。成立宁夏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组,制定《宁夏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2)。

    (二)先行试点(2019年11月11日—12月31日)。在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央储备粮银川、中宁直属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二级、三级达标试点工作。

    (三)全面推广(2020年—2021年)。在全区粮食行业内深化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全系统所有粮食仓储企业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全面完成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是加强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的工作,是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各粮油仓储单位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加大投入,规范管理,加快实现安全管理和作业现场达标。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舆论宣传及先进经验的总结和推广等工作,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二)分类指导,重点推进。针对粮食行业的特点,加强工作指导,着力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突出问题和管理漏洞,通过达标建设进一步增强人员安全素质、提高设施设备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强化岗位责任落实,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要做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相结合,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严抓整改,规范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达标,促进隐患整改。对达标单位,要深入分析三级与二级之间的差距,找准薄弱点,完善工作措施,推进达标升级;对未达标的单位,要盯住抓紧,督促加强整改,限期达标。通过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相关单位不断查找管理缺陷,堵塞工作漏洞,建立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提高粮食行业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四)严格监督,加强宣传。各单位要加强对粮食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规范管理,深入基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加强服务指导,及时发现解决标准化创建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要积极研究采取相关激励政策措施,促进提高达标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利用各类舆论媒体,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标准要求,营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浓厚氛围。

    附件2

    宁夏粮油仓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粮油仓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粮油仓储单位,以及申请二级的市、县(区)粮油仓储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粮油仓储单位是在宁夏行政区域内粮食仓储单位仓容达到500吨以上或者食用植物油储存罐容达到100吨以上从事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仓储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执行《仓储物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  粮油仓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五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各直属储备库二、三级和市、县(区)粮油仓储单位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粮油仓储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粮油仓储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

    (四)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定,并进行公告、颁证授牌。

    第七条  粮油仓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粮油仓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单位自评和申请

    第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粮食仓储企业在策划、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支持。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评审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

    (一)宁夏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所属储备企业评审申请;

    (二)市、县(区)粮油仓储单位申请粮油仓储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经所在地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评审申请;

    (三)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粮油仓储单位申请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评审申请。

    第十条  申请粮油仓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粮油仓储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章  评审审定

    第十一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评审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采用抽样的方式,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二)评审工作应在20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三)评审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评审情况、评审扣分项及整改要求、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第十三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的,公示后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颁证授牌。

    第十四条  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评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取得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并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粮油仓储企业取得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延期申请。粮油仓储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机构复评,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第十八条  取得粮油仓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粮油仓储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十九条  被撤销粮油仓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条  粮油仓储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评审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规定之外的粮油仓储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执行相关行业标准评审。

    第二十三条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开展本地区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4.粮油仓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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