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卫食药字〔2019〕332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更新时间:2019-08-09 点击:970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日期: 2019-07-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卫食药字〔2019〕33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现就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企业标准备案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依法做好食品标准工作

  (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落实地方党政领导食品安全责任制。要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依法履职,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企业标准备案和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咨询解答等各项工作。

  (二)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职责和任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公布和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各盟市卫生健康委承担企业标准备案的咨询、受理、上报、标准公开和存档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跟踪评价、宣传贯彻和咨询解答等工作任务。

  二、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提升标准服务水平

  (一)做好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的统一部署,根据制定的跟踪评价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及时完成信息梳理汇总和分析上报工作。2019年跟踪评价工作重点是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粮食及粮食制品等标准。

  (二)做好标准咨询解答工作。各盟市要成立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咨询、指导和服务的工作机制,主动开展标准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特别是重点标准解读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推动标准的正确理解和全面贯彻实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和相关行业协会、技术机构专家对相关监管部门、生产企业等提交的跟踪评价信息进行分析评价,为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三、规范企业标准备案,做好存档备查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明确企业标准备案范围。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三)明确企业标准备案性质。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健康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四)实施备案前公示制度。企业标准备案前,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及编制说明在企业标准受理部门指定网站上公示。待自治区卫生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完成后统一调整至自治区指定网站。

  (五)严格企业标准备案管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统筹做好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企业标准备案受理机构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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