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委托下放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通知》(黑卫食品规发〔2018〕20号)的政策解读

来源: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8-06-15 点击:1531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06-0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精神,经研究,我委决定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委托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实行属地化管理,全程实现"网上办理"。现对该《通知》涉及的相关问题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自十八大提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以来,各地不断加快改革步伐,推进改革进程,以科学、有效的方式转变政府职能、下移管理重心。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已经在《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通知》以及全国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多次提出"鼓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职能下放到有条件的地市",现已有10个以上的省份完成了下放工作。2015年3月,我委印发了《关于下放部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将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以试点的形式,分阶段、按类别逐步下放至哈、齐、牡、佳四个地市。截至目前,各试点地市备案工作运转情况良好。

  当前,为了使"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融入备案工作,我委严格按照以上法律法规及政策,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委托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力图通过行政权力的逐步优化,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以下放行政权力、实行声明承诺、转变备案形式、加强事后管理四个关键点为抓手,真正向市场放权、给企业松绑、还群众便利。

  二、制定依据及参考

  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食品发〔2013〕18号)、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5号)。

  三、起草过程

  该《通知》由委食品处拟定初稿,经与委法规处、省卫生监督局共同研究,办公室核稿,委领导审定同意后下发。

  四、主要内容

  该《通知》规定了各市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接辖区企业标准备案事项的日期(2018年7月1日)、备案办理程序及工作要求(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五、有关情况说明

  《通知》要求各市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从以下几方面做好保障工作:

  (一)组建机构,落实职责

  高度重视备案承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制度,理顺工作程序,尽快确定专门科室及人员负责相关工作,确保各项职责层层落实到位、落实到人,不得出现推诿或拒绝企业合法备案要求的现象。务必按照法定职责,认真履职,把握时限,加强管理,将备案工作落实好、执行好,从人员、技术、制度等方面保障备案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高认识,依法行政

  深入贯彻落实相关法规及文件要求,建立权责清单,进入工作状态,严格落实法定备案范围和性质,做好标准执行过程中的指导、解答工作,切实提高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和总体工作水平。同时,要确立企业是企业标准责任人的主体地位,建立黑名单制度,发挥正反典型作用,加大反面典型曝光力度,持续警示告诫,引导企业正确树立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三)优化服务,严守纪律

  遵循依法、便民、廉洁、效能的原则,遵守工作纪律,端正工作作风。转变传统管理者的思想观念,积极落实"四零"服务承诺制,真正实现办理"零见面"。不但要提高服务质量,更要在此基础上提升服务效率和文明程度。对于办理超时、无故退件、暗箱操作、勒卡索要、勾结"黑中介"等违法违纪行为,将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创新机制,加强管理

  服从改革大局,切实担起职责,做足准备工作。承接后,各单位要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简政不减责,放权不放任,通过跟踪评价等工作,将管理后置,服务前移。在加强对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合规性、科学性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大力度指导企业对食品安全标准,正确理解、严格执行、合理应用。

  (五)建立台账,跟踪问效

  及时记录、总结、梳理日常工作情况。如遇紧急情况,及时沟通、反馈。在学习和实践的同时,培养独立应对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确保"接得住"。下放后,将对相关工作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跟踪问效,备案工作的开展情况将作为各市地考核排名的重要依据,对于因不履职或不认真履职引发的严重问题,一律从严从重处理。确保全省备案工作真正实现办理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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