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我市2019年伏季休渔期间海蜇限额捕捞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7-23 点击:1012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7-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沿海各区农业农村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

  为推进我市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规范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2019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3号)、《关于做好2019年专项捕捞和限额捕捞试点工作的函》(农渔资环便〔2019〕185号)有关要求,决定2019年以伏休期间海蜇专项(特许)捕捞作为我市限额捕捞试点,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海蜇专项(特许)捕捞许可安排

  (一)许可作业海域:161、162、168、169、175、176、177渔区以内的上海市管辖海域。

  (二)许可作业时间:7月15日12时至7月25日12时。如遇台风等不可抗因素,可重新办理特许捕捞证书,但实际作业时间总计不超过10天。

  (三)许可作业类型:张网类(最小网目尺寸不小于90mm)。

  二、管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各区、各单位要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统一实施”的管理要求,成立限额捕捞管理工作组,根据本通知和《上海市伏休期间海蜇限额捕捞试点方案》(见附件)的有关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限额捕捞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到人。要以《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制度和专项捕捞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部门为主体、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管理机制。

  (二)严把许可审批,强化社会监督

  申请专项许可作业的渔船,须为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且证书齐全有效、设备运转良好的我市海洋渔船。各区渔船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作业时间、作业类型、网目尺寸申报专项捕捞,市渔政处应严格依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要求通过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申请办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对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各区应对船名船号、船主姓名、作业方式、网具数量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告,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渔船管控,落实监管措施

  各区、各单位要加强对专项捕捞渔船的监管,按照“依港管船”要求强化渔船进出港的动态管控,开展水上一线巡航执法检查。同时各区要对专项捕捞渔船实行定点卸货,安排渔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管控,配合科研单位对渔船渔获物数量进行统计。专项捕捞渔船在作业期间应严格遵守专项捕捞作业时间、作业类型、网目尺寸、捕捞限额等相关规定,悬挂由市渔政处统一制作发放的特许捕捞旗帜,全程开启北斗、AIS系统等船载终端,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渔捞日志》。

  各区要及时梳理限额捕捞管理相关工作措施,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于8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市渔政处。市渔政处汇总形成全市专项捕捞总结于8月底前报我委渔业管理处。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7月1日

  附件

  上海市伏休期间海蜇限额捕捞试点方案

  为推进我市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着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洋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17〕2号)、《关于做好2019年专项捕捞和限额捕捞试点工作的函》(农渔资环便〔2019〕18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渔业管理实际,经研究,决定以我市杭州湾水域作为试点水域,结合海蜇专项(特许)捕捞工作开展限额捕捞试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一)试点水域、品种、捕捞渔船

  试点水域:我市管辖的杭州湾沿海水域。

  试点品种:海蜇。

  专项捕捞船:我市持《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专项证》)的张网类海洋渔船。专项捕捞渔船的作业位置按照网格化要求管理。

  (二)确定试点水域资源总量

  经委托科研单位,通过分析历年杭州湾水域渔业资源监测数据,结合2017、2018年海蜇专项(特许)捕捞定点上岸的社会调查(包括渔获物统计、捕捞船信息采集、捕捞品种和捕捞量信息调查等),综合确定试点海域海蜇资源总量为3871.8吨,最大可捕捞量为551.3吨。

  (三)捕捞配额的分配和管理

  1.配额分配:确定资源总量和最大可捕捞量后,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以捕捞产量(非捕捞产值)为配额对专项捕捞渔船进行分配。专项捕捞渔船捕捞配额量根据申请专项捕捞的渔船船数确定(单船配额=最大可捕捞量/船数),捕捞配额在《专项证》载明。

  2.配额的运行管理:通过以下措施对捕捞配额进行管理:

  (1)定点上岸制度。经前期调研,现指定我市专项捕捞渔船卸货点为浦东新区大治河、芦潮港和奉贤区中港共计3处。试点的专项捕捞船,渔获物必须在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卸货点进行卸货交易(每艘渔船只能指定1处卸货点),同时委托上海海洋大学记录捕捞量(即配额的使用情况);

  (2)渔捞日志制度。每艘专项捕捞船必须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捕捞期间每天如实记录渔获物的产量,日志记载的捕捞区域、产量将与船载AIS或北斗终端的航迹进行比对,由渔政执法部门进行现场核对;

  (3)配额完成预警。在配额接近完成时,由上海海洋大学联合渔政执法部门对渔船发出预警。等配额完成后,指令该渔船退出试点水域回到所属区。待所有专项捕捞船捕捞量达到配额或捕捞期结束后,由渔政船巡航检查,清空试点水域。

  3.配额的监管保障:通过以下措施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予以保障:

  (1)进出渔港(集中停泊点)报告制度。通过渔船进出渔港(集中停泊点)报告制度,掌握各渔船生产动态,与定点上岸、渔捞日志制度相结合,共同实施渔船配额制度的动态监管;

  (2)船载信息系统全天候监控船位。试点的专项捕捞船,捕捞期间船载AIS或北斗终端应处于开机状态,并通过RFID进出港报告终端实施动态监控。渔船确因设备故障或中途回港的,需事先报告备案;

  (3)一线执法巡航监管。通过组织专项执法行动,对发现的违法捕捞、瞒报产量、超配额捕捞、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违反定点上岸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取消违规渔船次年申请专项捕捞资格。

  二、时间安排

  2019年海蜇专项捕捞时间为7月15日12时至7月25日12时。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试点准备(2019年6月-7月上旬)

  委托科研单位分析历年来试点海域渔业资源监测数据,确定资源总量和最大可捕捞量,并以此制定年度限额捕捞总量;结合专项证管理,制作并发放《渔捞日志》,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我市海洋渔船船载AIS、北斗等信息系统的检查,确保系统运行良好;要求专项捕捞船必须如实填报《渔捞日志》,完善《渔捞日志》制度;联系上海海洋大学及属地渔业管理部门,制定渔获物定点上岸监管方案和排班表,建立渔获物登记核查制度,与配额管理相结合;由各级渔政执法部门制定试点水域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二)试点实施(2019年7月中下旬)

  根据试点实施方案总体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海蜇限额捕捞监管工作方案,协调上海海洋大学开展辖区内专项捕捞渔船海蜇捕捞生产的全面监管,实施捕捞限额试点。期间严格执行渔捞日志制度、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配额管理相关措施,加强执法监督管理,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经验总结(2019年8月)

  结合2019年伏休管理工作,总结梳理试点工作中产生的经验和问题,研究分析限额捕捞对渔业资源及管理的影响,形成伏休期间海蜇限额捕捞工作总结,提出完善措施和建议。

  三、职责分工

  本次试点涉及上海市农业农村委、沿海各区农业农村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市水产研究所、上海海洋大学,分工如下:

  (一)上海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本次试点工作,明确海蜇限额捕捞总量、出台试点工作方案和管理工作通知,制定完善有关制度,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二)沿海各区农业农村委、上海海洋大学、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市水产研究所开展具体试点工作:

  1.沿海各区农业农村委制定属地海蜇限额捕捞管理工作方案,负责专项捕捞渔船船名册及其作业位置的确定、渔船属地监管、定点港口码头的确定和管理、组织《专项证》申报、一线的执法监管等工作;

  2.上海海洋大学负责限额捕捞渔船产量统计记录工作,协调联合港口、码头属地的渔政管理部门,安排人员对卸货渔船的渔获物品种、数量进行统计,比对《渔捞日志》,对渔船开展配额完成预警等工作;

  3.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牵头制定海蜇限额捕捞执法监管工作方案、协调组织《专项证》的申报、组织一线执法监管和渔捞日志监管、配额完成预警等工作;

  4.上海渔港监督局负责渔船进出渔港(集中停泊点)报告、船载AIS或北斗船位监控等工作;

  5.上海市水产研究所负责试点水域渔业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岸上社会调查,提供资源总量和最大可捕捞量数据,协助市农业农村委制定试点总体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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