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积极开展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19〕42号)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7-08 点击:1979

发布单位: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7-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农质监字〔2019〕4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市渔业主管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开展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质安(体)〔2019〕40号),经研究决定,拟在全省推进规模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下同)开展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现就做好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既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际通行做法,也是高品质农产品生产的重要实现路径,更是提振公众农产品消费信心的重要方面。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和《国家质量兴农战略规划(2018-2022年)》都对支持建立生产精细化管理与产品品质控制体系和采用国际通行的良好农业规范作出部署。开展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可以有效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管理和实时展示农产品良好生产经营行为,科学指导农产品规范化生产和正确引导农产品健康消费,为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名特优新农产品品牌培育和农产品安全优质营养化高品质发展奠定技术基础。

  二、工作原则及申报程序

  (一)工作原则。坚持常态化推进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自愿申请、自我实施”原则,鼓励已通过“三品一标”和相关质量体系认证登记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

  (二)申报程序。试点由符合条件和有积极性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经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推荐,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审核,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查后,报农业农村部审定。

  申请工作常年受理,符合试点条件的,纳入试点范围和名录,由农业农村部每季度公布试点名单(试点期2年),核发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证书。通过一定时期的试点,符合国家良好农业规范要求的,鼓励试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积极支持以县域(区域)为单元整建制推进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积极动员和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规模化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申请试点,引导生产经营主体规范化生产。同时,按照《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规范》(附件1)和《全国农产品质量全程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申请书》(附件2)要求,严格推荐和审核把关。

  (二)及时推荐、审核、审查报送。按照常态化推进的原则,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通过推荐的《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申请书》(附件2)及随附相关材料(同时提供电子文档),报送各市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关后,及时报送省级技术支持单位(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进行初步审查和汇总。省农业农村厅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一个季度申请的《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申请书》(附件2)和《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名单汇总表》(附件3),以文件形式报送至农业农村部。

  在开展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工作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

  省级技术支持单位(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联系人:刘俊华;联系电话:0531-66659433,13361010076。

  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刘文娟;联系电话:0531-67866091。

  附件:1.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规范

  2.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申请书

  3.全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体系(CAQS-GAP)试点名单汇总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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