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上半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上半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20〕31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更新时间:2020-06-15 点击:939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布日期: 2020-06-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农牧质发〔2020〕3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有关盟市农牧场主管局,有关检测机构,厅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的工作部署,确保我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全面落实《2020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行动计划》任务,现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上半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上半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请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工作责任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区各级农牧部门和有关检测机构要把应对疫情工作作为当前首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充分认识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对于保障疫情期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各级农牧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迅速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在人、财、物和政策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特别要加强对本区域内上市农畜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和预警工作,坚决守住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协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强化部门合作,凝聚工作合力

    自治区农牧厅委托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指导全区监测工作,会商解决监测发现问题。通辽市农畜产品检测中心、自治区畜禽产品检测中心和自治区水产品检测中心分别负责全区农、畜、水产品监测牵头工作,牵头单位要为基层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所有承担监测任务的盟市机构要主动与被抽检地区沟通联系,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工作实际,细化抽检方案。各盟市要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合作机制,稳步推进食用农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及时通报抽检信息。针对问题产品要跟进开展监督抽查,达到移交标准的,要及时移交农牧业综合执法机构或公安机关进行依法查处。

    三、提高监测能力,确保工作质量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于2020年2月15日实施,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于2020年4月1日实施,替代原农业部235号公告,各质检机构要强化练兵和实验室管理,以便适应新工作的需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要做到抽检区域全覆盖、质量安全县全覆盖,在快抽、快检、快出报告的基础上,要确保抽样的代表性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结合地区实际,调整监测方式

    为适应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上半年监测工作次数及抽检批次不做具体要求,请各地结合产业实际和疫情防控灵活掌握。为减少人员流动,监测工作原则上由被抽检地区抽样并寄送到指定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各承担任务检测机构要主动与被抽样地区农牧部门联系对接,指导当地严格按照抽样要求和规范做好抽样工作。各被抽检地区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准确填写抽样单,确保样品能够溯源。各被抽检地区要做到随抽随寄,检测机构要做到随收随检随报告。请各盟市及质检机构按周报告抽样和检测基本情况(未抽、未检报送“零”报告)(详见附件1中附表10、11、12),我厅将随时通报抽样和检测情况。

    在监测工作中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与承担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牵头单位或厅监管处联系。

    联 系 人:刘佳庆 贾宇书

    联系电话:0471-6652285 6652070

    15849137069 13171065530

    邮箱:liujiaqing7069@163.com    13171065530@163.com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上半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 监测方案》

    2.《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上半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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