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9〕11号)

来源: 陕西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07-05 点击:2494

发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6-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陕政发〔2019〕11号
实施日期: 2019-06-1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8日

  陕西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联合抽查,是指承担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各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以“一单两库一细则”为基础,统筹制定联合抽查计划,依法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由多个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检查,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的市场监管方式。

  第三条〔工作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到2019年底,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到2020年底,实现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联合抽查常态化。

  第四条〔工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联合抽查具体实施办法,支持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完善联合抽查机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着力提升市场监管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市场监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海关、税务、统计等部门要主动发起联合抽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其他市场监管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联合抽查,提高联合抽查覆盖面。

  第二章 基础准备

  第五条〔工作平台〕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称省级平台)的建设维护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省级平台实施联合抽查,也可依托省级平台开展本地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已开发的双随机抽查平台,要主动与省级平台整合融合,形成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

  第六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称清单),在省级平台录入清单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汇总各部门清单,统筹建立本行政区统一的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省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相关部委制定的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标准和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标准和相关工作制度。

  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省级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随机抽查事项类别〕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设置上限。

  第八条〔检查对象名录库〕各有关部门在省级平台分别建立与本部门清单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检查对象变动情况,实时动态调整。

  第九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有关部门在省级平台中分级建立,包括所有行政执法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标注。根据执法检查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更新维护。

  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抽查,科学建立专家名录库。

  第十条〔工作细则〕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和指引。工作细则要明确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环节。工作指引要根据各抽查事项特点,逐一明确检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

  第三章 联合抽查流程

  第十一条〔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市场监管需要,统筹制订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各有关部门要科学制订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报送本级市场监管部门,省级以下各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过相关网站和省级平台向社会公示。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调整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并公示。

  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要以各有关部门确定的清单为依据,科学确定联合抽查事项和牵头、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执法扰民。

  第十二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联合抽查牵头部门要按照年度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负责统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以下称名单),组织协调检查日程安排、工作进度、检查方式等事宜。

  上级部门可委托下级部门检查,应在名单抽取后5个工作日内逐级派发至检查部门。

  第十三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检查部门在收到名单后5个工作日内,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专业要求、保障水平等情况,可选择本部门内、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等方式,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牵头部门在省级平台随机选派的第一位检查人员原则上为本组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本组检查日期、检查路线等。对联合抽查事项,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需要请专家参与的,可从专家名录库中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重新选派。

  第十四条〔随机抽取方法〕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要运用电子化手段随机摇号抽取,做到全程留痕,实现抽取和选派过程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检查方式〕随机抽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十六条〔结果归档〕执法检查人员如实填写《随机抽查检查表》,按照“一次一档”归档保存。采取实地核查的,要请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检查情况签字或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七条〔结果公示〕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原则,检查人员在完成检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平台录入抽查检查结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将省级平台的抽查检查结果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向社会公示。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黑名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第十八条〔监管衔接〕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交由职责对应内设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做好告知移送记录。

  第十九条〔结果互认〕各有关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或各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接收其他部门抽查检查结果信息,纳入本部门市场监管工作中,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业务培训〕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级有关部门业务培训,各有关部门负责主管行业系统业务培训,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互联共享〕省市场监管局、省信用办负责省级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的有效衔接,建立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信息互联共享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督导考核〕各地要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人员、设备、车辆等保障,将各有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加强督查督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其法定管理职责并未取消,仍然承担指导、监管职能和责任。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和督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问责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细化追责免责相关办法,明确政策标准和评判界线,既严格问责追责,又有效保护基层执法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个案处理和专项检查〕对特殊重点领域,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需要实施专项检查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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