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链即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解读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7-01 点击:2453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9-06-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积极响应和深入贯彻党中央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部署,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的要求及"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满足我市食品生产企业开发新兴食品品种,实施新型生产方式的需要,确保冷链即食食品质量安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了《冷链即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现就该规范予以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冷链即食食品是指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粮食、豆类、水产品、蔬菜、水果、畜禽肉等为主要原料,采用冷加工或部分热加工后快速冷却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并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提供给消费者可直接入口食用的产品。是一种新型食品业态,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

  鉴于冷链即食食品保质期较短,对环境卫生、保存温度要求较高,微生物超标风险较大,且目前国家尚没有相应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为规范该类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制定《冷链即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规范(试行》是很必要的。

  二、主要依据

  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16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8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冷藏调制食品》(SB/T 10648-2012)、北京市《冷链即食食品生产审查实施细则(2015版)》和天津市《冷链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5版)》。

  三、主要内容

  本审查规范共分八部分内容。具体为适用范围,生产许可条件审查,产品相关标准,原辅材料有关要求、标签和标志、包装、贮存、运输、销售,保质期,检验项目,其他要求。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明确了本审查规范适用的产品种类,产品所属的产品类别及审查规范的使用原则。

  第二部分生产许可条件审查,明确了生产许可审查中场所核查,设备核查,设备布局、基本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点,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核查,卫生管理核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核查,食品追溯及问题食品召回管理核查等7个重点审查要素。对厂房面积、厂房和辅助设施的设置和卫生要求、作业区的划分、卫生监测、环境温度、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基本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点、生产过程管理记录、卫生管理、人员管理、追溯即召回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部分原辅材料管理审查,明确了选用的原辅材料的基本要求,并要求企业对每批次原料均需检验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重金属(原料供应商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除外)。

  第四部分标签和标志、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管理审查,依据相关标准并根据产品特性规定了从成品包装到销售的环境温度和产品对运输车辆的要求。

  第五部分保质期管理审查,该内容的制定根据产品保质期短的特性进一步明确要求了产品保质期限起始时间的打印方法。

  第六部分检验项目审查,依据相关标准,并根据冷链即食食品保质期短的特性,对不同检验项目的检测频率进行了明确要求。

  第七部分产品相关标准,经查阅、收集现行有效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考相关企业标准及其规范引用文件编制而成。

  第八部分其他要求,该部分内容规定了冷链即食食品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生产工艺条件和检验设备的,不与生产许可。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