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审批〔2019〕8号)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6-04 点击:1029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9-05-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津市场监管审批〔2019〕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委相关处室、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现将《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工作推动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公示系统增加清算组备案功能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增加企业在线备案清算组信息功能页面,企业可在线办理相关业务。备案信息,可通过审核页面提示给登记审核人员。

  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正在建设中,待服务专区上线后,可实现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

  二、拓宽注销公告发布方式

  将通过报纸公告的程序调整为允许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告,企业以报纸发布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登记人员需将报纸公告的内容人工录入登记系统。

  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公告。因公章遗失或毁损不能在申请材料上加盖公章的,能够提供公章遗失或毁损公告或证明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三、继续简易注销试点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经委办公研究决定,在我市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试点的基础上,实施宝坻区和滨海新区扩大试点。扩大试点地区简易注销企业类型为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参照适用。扩大试点地区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企业可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区域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登记的,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30天(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有关文件执行和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委政务服务处。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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