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更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文书和启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化系统的通知 (闽市监办函〔2023〕6号)

来源: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3-03-17 点击:97

发布单位: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3-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闽市监办函〔2023〕6号
实施日期: 2023-03-1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福建省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做好我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以下简称备案),我局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文书进行了修订,更新形成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福建2023年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福建2023年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福建2023年版》),并完成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化系统建设,现就我省全面启用新备案文书和使用备案信息化系统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启用新版备案文书

2023年4月10日起正式使用更新后的版本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业务,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照省网上办事大厅省级标准化目录调整“五级十五同”审批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同步更新对外发布的相关纸质或电子材料。

二、启用备案信息化系统

(一)2023年4月10日起正式上线运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化系统。审批端嵌入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通过顶部菜单栏点击行政许可→市场监管综合审批系统→左上角选择“食品”→业务办理菜单下选择“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办理相关业务。企业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功能模块进行相关业务申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需将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相关网址更新为新网址(详见附件2)。

(二)做好备案文书纸质登记档案信息导入工作。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在2023年3月31日前将所辖县(区)备案文书的登记档案数据按照预包装备案生成器(市场局专网http://172.23.25.228:8073/generateRecordNo/index.html)的格式(详见附件3)上报省市场监管局,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技术人员统一导入备案系统。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报送数据时,按照区县为单位进行报送,即每个区县的备案数据汇总至一个Excel文档,最后将文档打包后通过一体化邮箱上报省市场监管局注册审批处。4月1日至4月9日产生的备案文书纸质登记档案数据由登记机关所在县(区)市场监管局自行导入。各地应做好纸质备案与信息化系统的稳妥过渡,保证新旧备案方式交接期间的登记数据准确,不出现备案编号重号、空号现象。

(三)支持公众查询验证。4月10日起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官方网站实时向社会公众公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并提供备案信息查询服务。经营者可自行下载、打印、查询备案信息采集表,允许使用A4规格打印。

各地应注意总结新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系统运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联系人:马 婧(注册审批处),电话:0591-88076710;黄 芳(食品流通处),电话:0591-87580626;技术服务电话:0591-62041500。

附件:

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文书(福建2023年版)

   附件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导入格式.xls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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