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19〕3号)

来源: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6-03 点击:1024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5-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黑药监规〔2019〕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机构改革和工作实际,省药监局对《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试行)》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将名称由《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试行)》修改为《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二、统一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

  三、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案卷进行整理,按规定归档。

  受理后案卷分为正、副卷,归档材料应当包括:

  (一)正卷部分

  1. 卷内目录;

  2. 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3. 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4.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5.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6. 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7. 其他材料;

  8.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回执。

  (二)副卷部分

  1. 卷内目录;

  2. 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查表;

  3. 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记录(终止类案件无此项);

  4. 其他材料;

  5. 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

  正卷部分第7-8项、副卷部分第3-4项,按照文书、材料产生或提交行政复议办公室的时间顺序排列。

  不予受理案卷归档材料应当包括:

  1. 卷内目录;

  2. 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行政复议告知书;

  3. 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4. 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查表;

  5. 其他材料;

  6.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回执。

  附件:修改后《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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