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05-27 点击:1208

发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5-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6月10日。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规定,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草拟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6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昆明市华山南路78号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处(邮政编码:650021)。

  2.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871—63661588。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jc63609696@163.com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7日

  附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公信力和执行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助推法治云南建设。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细化审核工作要求,强化组织保障力度,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二、完善审核机制

  (一)明确审核范围

  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对使用“办法”、“规定”、“决定”、“细则”、“意见”等名称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要列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商洽性工作函,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应急预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范围作出具体界定,并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二)确定审核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起草部门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州市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者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三)规范审核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明确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及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严格执行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审核时限等工作要求。

  起草单位应当向制定机关办公机构报送下列材料: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目录和文本,征求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负责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单位补齐有关材料后重新报送。

  合法性审核时间从审核机构收到完备、规范的审核材料之日起计算,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存在重大疑难问题、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机构应当在制定机关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审核。

  (四)细化审核内容

  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审核以下内容:

  制定主体是否合法。主要审核是否存在以不具备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制定权限是否合法。主要审核是否违法设定或者规定非本行政区域内的事项;属于其他机关权限范围的事项;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由民事法律调整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通过道德规范调整可以解决的事项;社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超越行政机关制定权限的其他事项。

  制定依据是否合法。主要审核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是否充分、有效;是否在所依据的条件、范围、事项、标准和程序等范围内作出规定;对于依据不充分或者无直接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其行政管理的目的和措施是否必要,是否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

  制定内容是否合法。主要审核是否存在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违法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证明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设定机构编制调整、开展检查等事项;设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制定程序是否合法。主要审核是否履行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是否按《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涉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是否履行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程序。

  (五)压实审核责任

  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起草单位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并商审核机构处理。起草单位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能力建设

  (一)强化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明确有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人员的能力建设,强化人才培养;要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选派政治强、业务精、负责任的工作人员充实合法性审核队伍,确保合法性审核工作人员能力和素养适应审核工作任务要求。

  (二)创新审核方式

  各地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创新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可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部门协调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要探索建立合法性审核专家库,建立健全研究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作用。

  (三)推动沟通交流

  要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适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业务学习和培训活动,建立省、州市、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人员岗位轮训机制,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各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备案审核衔接联动机制,探索建立与党委、人大、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等单位相关工作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和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通过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

  四、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合法性审核工作专题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所需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指导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围绕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重点、难点,采取现场指导、业务交流等方式,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通过座谈研讨、现场调研等方式,总结推广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本地本部门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三)严格考核评价

  各地各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要采取约谈或者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对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和部门,依纪依法问责,必要时向社会曝光。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监督指导本实施意见在全省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贯彻落实情况,指导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总结交流推广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2015年7月21日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53号)同时废止。

  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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