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晋农办牧医发〔2019〕138号)

来源: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5-16 点击:1237

发布单位: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5-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晋农办牧医发〔2019〕13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中心):

  为全面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19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10号)要求,2019年我省继续组织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底线思维,认真履行好监管责任

  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地方党政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规定,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夯实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开办者和运输车经营者的第一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落实本地区的生鲜乳监测计划,实现收购站和运输车监测全覆盖,要切实把开展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作为落实食品安全属地责任、树牢底线思维的重要抓手,切实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监测水平。

  二、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收购运输环节的监管

  各市要结合监测计划,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监管,确保辖区内营运的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具备法定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符合条件的收购站和运输车,并公开相关信息。加大跨省营运生鲜乳运输车监管力度,跨省营运运输车,既受发证地行政机关监管,也受营运地行政机关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贩运行为、严防不合格生鲜乳流向市场。对不合格样品检测结果,各承担检测任务单位在检测结果异议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各市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禁添加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并跟踪查处结果,及时将情况上报至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三、推进信息化管理,提高监管监测效率

  各市要认真运行“全国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督管理系统”,扎实做好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核查上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实时更新相关信息,准确掌握辖区内奶站、运输车奶源基地变化情况。加强监管监测工作软硬件条件建设,推进《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在线出证,提高管理规范化水平。开展“生鲜乳移动抽样终端”和“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现场检查移动终端”应用试点,提高监管监测工作信息化、精准化水平。加快生鲜乳质量安全大数据库建设,推进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为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组织协调,保障监管监测工作有序开展

  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保质保量完成监测任务。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 荆 彪 袁 瑞

  电 话:0351-4082318 传真:0351-4130228

  电子邮件:sxxmsyj@126.com

  2.有关《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系统》《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督管理系统》和“生鲜乳移动抽样终端”的使用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 梁海军

  电 话:010-62160212 传真:010-62160213

  电子邮件:67513193@qq.com

  附件:1.2019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2.有关检测方法及判定要求

  3.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4-1.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单

  4-2.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单(移动终端)

  5-1.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单

  5-2.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单(移动终端)

  6.生鲜乳抽样方法

  7.农业农村部生鲜乳抽样单及填写说明

  8.农业农村部生鲜乳抽样单(移动终端)及填写说明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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