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9〕17号)

来源: 财政部 更新时间:2019-04-09 点击:1370

发布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9-04-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税委会〔2019〕17号
实施日期: 2019-04-0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进境物品进口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1、2的税率分别调降为13%、20%。

  二、将税目1“药品”注释修改为“对国家规定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税”。

  三、上述调整自2019年4月9日起实施。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见附件。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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