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管理的通知(鲁牧动监发〔2019〕3号)

来源: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更新时间:2019-03-29 点击:5186

发布单位: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 2019-02-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牧动监发〔2019〕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畜牧兽医局:

  根据全国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8]79号)、《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跨省调运监管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33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的通知》(农牧发﹝2018﹞23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有效防范疫情传入我省,在非洲猪瘟应急防控期间,对进入我省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实行定点调运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省外定点调入生猪及其产品条件

  (一)省外定点调入供屠宰用生猪

  1.来自未发生疫情省或疫区全部解封省。

  2.来自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企业,且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过去3年内无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未出现强制免疫抗体水平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

  3.经非洲猪瘟病原学(PCR)检测合格,并随附当批次非洲猪瘟检测报告(抽样数量参照农牧发[2018]23号执行)。

  4.经陆路运输不得途经疫情省份。

  5.需经我省指定通道签章方可进入(指定通道名单见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告[2018]68号)。

  (二)省外定点调入供饲养用生猪(种猪、商品仔猪、育肥猪)

  1.种猪、商品仔猪(重量30公斤及以下)来自非疫区所在县,育肥猪(30公斤以上至60公斤以下)来自未发生疫情省、疫区全部解封省。

  2.种猪、商品仔猪来自基础母猪存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企业,育肥猪来自年出栏10000头以上或基础母猪存栏5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企业,且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猪场),防疫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职兽医人员,过去3年内无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未出现强制免疫抗体水平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

  3.经非洲猪瘟病原学(PCR)检测合格,并随附当批次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种猪全检,商品仔猪、育肥猪抽样数量参照农牧发[2018]23号执行)。

  4.经陆路运输不得途经疫情省份。

  5.需经我省指定通道签章方可进入(指定通道名单见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告[2018]68号)。

  (三)省外定点调入生猪产品

  1.来自未发生疫情省、疫区全部解封省、疫情省份除疫区所在县以外地区。

  2.来自年实际屠宰量15万头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且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能够按生猪来源分批屠宰生猪,过去3年内无违法记录、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经非洲猪瘟病原学(PCR)检测合格,且随附当批次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4.需经我省指定通道签章方可进入(指定通道名单见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告[2018]68号)。

  二、省外定点调入生猪及其产品落地条件

  (一)省外定点调入供屠宰用生猪

  只能进入我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且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能够按生猪来源分批屠宰生猪,具备非洲猪瘟检测条件。

  (二)省外定点调入供饲养用生猪(种猪、商品仔猪、育肥猪)

  1.省外定点调入供饲养用生猪只能进入规模养殖企业,且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猪场)。

  2.省外定点调入种猪、商品仔猪、育肥猪后,均不得分销。

  (三)省外定点调入生猪产品

  只能进入经工商登记注册,具备动物产品经营资质,经营场所配备有与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卫生防疫安全要求的冷链运输、冷库储存、冷鲜销售等设施条件,并建立完善动物防疫制度和可追溯管理制度的经营企业。

  三、省外定点调入生猪及其产品备案管理

  (一)调运备案

  由供鲁生猪养殖、屠宰企业提出申请,填写《供鲁生猪养殖企业登记表》《供鲁生猪屠宰企业登记表》,需经企业所在地县级、市级、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同意,报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备案后的企业纳入我省《供鲁生猪及其产品生产企业登记名单》管理,备案后一年内有效,定期更新公布《供鲁生猪及其产品生产企业登记名单》。

  (二)调入监管

  自2019年3月1日起,在《供鲁生猪及其产品生产企业登记名单》上的企业,符合本文规定的省外定点调入生猪及其产品条件的,运输时持有检疫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和引种审批表(种猪),需经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监督检查。

  各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加强对调入我省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查验是否在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公布的企业名单内,手续是否齐全,耳标佩戴情况等,并经现场检查消毒,合格后方可签章放行。

  未列入《供鲁生猪及其产品生产企业登记名单》的、不符合本文规定的省外定点调入生猪及其产品条件的、手续不全等情况,其生猪或生猪产品不得进入我省。

  (三)调入后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省外调入生猪及生猪产品的监管,对省外调入生猪,严格查验备案、检疫、检测和运输车辆备案等手续,严格监督养殖场落实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加大对省外调入生猪及其产品的抽样检测力度,检出阳性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四、省内向省外调运生猪的条件

  种猪、商品仔猪和育肥猪向省外调运的,由养殖场等与拟调入省提前联系对接,确认符合拟调入省相关规定。调入省同意调入的,应开展非洲猪瘟检测,非洲猪瘟检测合格的,由调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官方兽医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开展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随货同行。各地要加强向省外调出生猪的检测工作。

  五、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各地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调运生猪及其产品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加大对养殖、屠宰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从省外调入生猪及其产品定点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对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的要严厉惩处。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省外调入生猪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及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市场准入、查证验物等管理。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加强省外调入生猪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供鲁生猪养殖企业登记表

  2.供鲁生猪屠宰企业登记表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19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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