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2019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豫牧医〔2019〕8号)

来源: 河南省畜牧局 更新时间:2019-03-28 点击:3609

发布单位:河南省畜牧局
发布日期: 2019-03-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豫牧医〔2019〕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畜牧)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切实做好2019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根据《2019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农牧发〔2019〕4号)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2019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6日

  附 件

  2019年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 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

  (二) 免疫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1.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省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有关企业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2.口蹄疫:对全省所有猪、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种公牛和猪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3.小反刍兽疫: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4.布鲁氏菌病:对全省肉牛肉羊全面进行布鲁氏菌病免疫;种畜禁止免疫,实行监测净化;奶畜原则不免,实施监测和扑杀为主的措施,发现阳性奶畜的养殖场可向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免疫申请,经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采取免疫措施。

  5.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各地应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二、疫苗种类

  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三价灭活疫苗)、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 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做好免疫记录,建立免疫档案。

  四、职责分工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计划。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使用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机构负责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包括疫苗采购费用及器械耗材、劳务、人员防护、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等经费)落实到位。加强经费使用监管,确保经费专款专用,规范合理使用。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做好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工作。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应按照本计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本辖区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规模养殖场应主动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规范疫苗采购和使用管理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疫苗管理 “三项责任、五项制度、六项措施”。认真落实岗位管理、督导检查和廉政教育三项责任,严格遵守疫苗订购集体研究决策制度、规范建立台账制度、疫苗核查审计制度、岗位责任制、企业违规处罚制度等五项制度,严格执行据实发放疫苗、严格操作规程、适量发放、领取有据、结余核消、保存适当等六项措施,切实加强疫苗管理。

  (三)推进“ 先打后补”

  各地要进一步推进 “先打后补”等防疫政策的落实,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时间表、路线图,积极推进有关工作,确保辖区内规模养殖场在2020年全面实现“先打后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实施方案和推进措施,切实扩大“先打后补”实施范围。

  (四)组织技术培训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春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市级免疫技术师资培训。各地要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

  (五)规范免疫操作

  免疫时应按照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和个人防护。同时要及时制定实施疫苗配送计划,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实行全程冷链运输,确保疫苗质量和供应量。

  (六)完善免疫记录

  养殖场户对畜禽存栏、出栏、 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尤其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切实做到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七)落实报告制度

  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出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八)评估免疫效果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及时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组织两次定期检查,视情况组织随机抽检,并通报抽检结果。

  六、监督管理

  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强制免疫疫苗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兽药GMP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疫苗生产行为。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 加强疫苗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七、经费支持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要求,对我省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畜禽统计数量和疫苗补助标准等因素测算强制免疫补助规模,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切块下达各地,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和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各地财政部门根据疫苗实际招标价格和需求数量,结合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疫苗补助资金,据实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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