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1年)》的通知(豫牧医〔2018〕53号)

来源: 河南省畜牧局 更新时间:2019-03-28 点击:1557

发布单位:河南省畜牧局
发布日期: 2018-10-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豫牧医〔2018〕5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农牧)局,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绿色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养殖业绿色发展,大力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按照农业农村部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要求,河南省畜牧局决定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为保证减量化行动顺利开展,省局组织制定了《河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1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河南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1年)

  2018年10月8日

  附 件

  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1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省委省政府1号文件精神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养殖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以落实主体责任为重点,以转变养殖方式为根本,通过开展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行动,提升对兽用抗菌药滥用及非法兽药的管控能力,提高我省畜禽健康养殖水平,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力争通过3年时间,实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推广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推广生产和使用植物类中药提取物等新型兽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替代现具有治疗、预防用兽用抗菌药制剂,减少使用抗菌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实现兽用抗菌药使用量“零增长”,确保兽药残留和动物源细菌耐药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二)具体目标

  2018-2021年,以蛋鸡、肉鸡、生猪、奶牛、肉牛、肉羊等主要畜禽品种为重点,每年组织20家左右规模养殖场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每个省辖市至少筛选1家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参加全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对考核评价合格的养殖场,公开发布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名录,并授予标牌。下一年度部级试点养殖场将优先从省级达标场中遴选推荐。

  三、工作内容

  参加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的养殖场重点实施以下内容:

  (一)规范合理使用兽用抗菌药。配备兽医技术人员,设立养殖场兽药房,建立兽药出入库、使用管理、岗位责任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做好养殖用药档案记录管理。加强养殖相关人员和兽医技术人员培训,相关人员对兽用抗菌药有正确使用态度、了解使用方式,做到按照国家兽药使用安全规定规范使用兽用抗菌药,严格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和休药期制度,坚决杜绝使用违禁药物。

  (二)科学审慎使用兽用抗菌药。树立科学审慎使用兽用抗菌药理念,建立并实施科学合理用药管理制度,对兽用抗菌药物实施分类管理,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科学规范实施联合用药,能用一种抗菌药治疗绝不同时使用多种抗菌药。能用一般级别抗菌药治疗绝不盲目使用更高级别抗菌药。

  (三)减少使用促生长类兽用抗菌药。鼓励参与试点养殖场注重提高种质,加强种苗选择,采用先进饲养设施设备改善饲养环境条件,先进生产模式、加强生物安全措施等提高饲养管理水平,针对畜禽不同生产性能和生长阶段采用专业化、针对性的饲料产品,强化饲料营养管理,综合运用疫病净化技术、抗原抗体监测等手段科学防控动物疫病,全面提高健康生态养殖水平。积极探索使用兽用抗菌药替代品,逐步减少养殖过程中促生长兽用抗菌药使用品种和使用量。

  (四)实施兽药使用追溯。开展兽药使用追溯工作,参加兽药使用追溯试点,反馈兽药使用及药效情况。制定并执行本养殖场兽用抗菌药减量实施计划。

  养殖场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成效评价方案和标准另行发布。

  三、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

  省畜牧局负责全省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组织协调工作,参加部级试点养殖场的审定、推荐、监管和成效的初步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医政药政处牵头,畜牧处、防检处、质量监管处、饲料处和省执法总队、省畜牧总站、省疫控中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及有关单位配合。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组织相关协会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各地申报部级、省级试点场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成效评价,并推介达标养殖场。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参加试点工作养殖场的报名、初审、推荐、监管、宣传指导和初步评价工作,并组织实施对试点养殖企业兽药、饲料及畜产品的监督抽检计划。

  (二)报名遴选

  符合报名要求(附录1)的商品畜禽养殖场,采取自愿原则报名申请参加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填写报名表(附录2)。报名审查等具体工作由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于推荐参加试点工作的养殖场,由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养殖场的报名表及相关资料(纸质)签署推荐意见,并以市为单位,将《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推荐名单汇总表》(附录3)和养殖场报名材料等原始资料,统一报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形式审查,然后报省局确定并发布参加试点工作的养殖场名录。

  (三)进度安排

  1.启动实施第一批试点工作。2018年11月10日前,各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本辖区参加试点工作的养殖场初审和推荐工作。11月30日前,省局确定并下发参加省级试点工作的养殖场名单。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

  2.实施第二批试点工作。2019年底,组织开展第二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并对第一批试点养殖场开展试点成效评定推介工作,发布第一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推介名单。全年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宣传推广可复制、可操作性强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

  3.总结推广减量化模式。从2020年底开始至2021年,组织对第二批试点养殖场开展试点,发布第二批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推介名单,并总结试点行动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初步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操作性强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模式,推动建立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管理机制。

  部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养殖场报名、审查及成效评定推介工作按农业农村部要求同期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局关于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工作安排,成立领导小组,并组建技术专家组。参加单位要高度重视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有条件的市(县),应积极探索,在辖区内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加大对参加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养殖场的政策支持力度,激发养殖主体自愿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促进重点县域、养殖集团整体开展减量化工作。

  (三)强化监督考核。对发布的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实行动态管理制度,省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监督检查,市局每年至少组织2次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评定推介标准、或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出现因使用兽用抗菌药引发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事件的,撤销其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达标养殖场称号,并严肃追究处理。

  (四)加强宣传培训。加大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积极组织各种力量开展健康养殖和安全用药培训,为养殖场顺利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提供技术支持。注重总结宣传达标养殖场成效以及典型经验,以点带面引导其他养殖主体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工作,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五)严明工作纪律。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协会要严格按照中央、农业农村部和我省有关要求,在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成效评价工作中,不得向养殖场借机收费、变相收费;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不得有任何损害验收公平、公正的行为。对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严肃查处。

  附录:1.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报名要求

  2.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报名表

  3.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推荐名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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