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70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03-19 点击:1760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8-10-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18〕7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精神,全面掌握我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以下简称大清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进一步查清全区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区粮食安全。

  (二)清查原则。

  ——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底线。

  ——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对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粮食库存,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要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清查范围与内容。

  1.清查范围。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

  2.清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二、清查步骤

  以2019年3月底(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准备、自查、普查、督查、整改五个阶段,开展大清查。

  (一)扎实准备。2019年3月底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检查人员动员培训、检查器具配备、文件资料梳理等准备工作。纳入清查范围的各类粮食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反映粮食库存情况。

  (二)认真自查。2019年4月底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督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含中央、地方企业),严格按照大清查各项要求进行自查。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质量检查由企业对库存粮食逐货位自行扦样检验,逐货位建立企业质量档案数据库;企业不具备扦样检验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派员实施扦样检验。

  (三)全面普查。2019年5月底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安排检查人员。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牵头检查,各级粮食等部门参与配合;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各级粮食等部门牵头检查,中储粮系统参与配合。普查阶段粮食质量扦样比例按不低于被检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掌握,并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样品实行跨区域交叉检验。2019年6月底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向自治区粮食局提交本地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同时提交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明细到储存货位的粮食数量和质量数据库,由自治区粮食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重点督查。自治区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适时组成联合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要配合做好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抽查工作。

  (五)汇总整改。各地区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报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自治区粮食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大清查结果,建立完善全区分区域、分品种、分性质的粮食数量和质量状况数据库。对大清查发现的问题,各地区要督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实行销号整改。2019年7月底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国家粮食和储备局报送大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

  三、强化责任

  (一)自查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负全责,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其他中央企业的直属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

  (二)普查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普查组织工作负总责,自治区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对全区普查具体组织工作负责。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对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牵头的中储粮分公司负连带责任;盟市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立自治区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农牧业厅、统计局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储粮内蒙古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与,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粮食局。各盟市、旗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大清查协调机制,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创新工作方法。各地区要聚焦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对重要问题线索和涉粮案件的核查力度;加强政策性粮食“三个异常”(交易异常、资金异常、运输异常)监测,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从严掌握实物库存检查方法,强化对银行信贷和财政补贴资金的账务核查;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大清查效率;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三)严明纪律规矩。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要明确保密责任,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四)加强案件核查。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建立案件处理相关制度和预案;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落实经费保障。地方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清查工作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承担,列入各级粮食管理部门预算。各地区要按照勤俭节约、降低成本、足额保障的原则,安排落实大清查工作经费。

  (六)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要求和方法步骤,提高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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