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试点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17〕37号)

来源: 浙江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9-03-05 点击:1504

发布单位: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17-04-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浙农专发〔2017〕3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海盐县、德清县、柯桥区农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试点的有关要求,探索创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财政补助机制,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助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支持作用,促进畜禽养殖场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经研究,决定在海盐县、德清县、绍兴市柯桥区等县(区)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政策试点。现将《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地区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配套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其他未纳入试点的县(市、区)如有试点意向,可于2017年5月30日前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提出试点申请,经审核批准纳入下年度试点范围。试点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4月26日

  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精神,探索创新强制免疫疫苗财政补助机制,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成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动物防疫工作方针,按照政府主导、企业申报、积极稳妥、安全高效的原则,积极改革摸索动物防疫工作新机制,保障我省畜牧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目标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并依照国家和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自行免疫,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其同期政府招标采购疫苗等值的经费补助政策。

  通过实施"先打后补"政策试点,进一步探索创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助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促进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满足规模养殖场对强制免疫疫苗的多样化需求,促进规模养殖场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三、试点范围

  试点县范围:确定海盐、德清、柯桥3个县(区)为试点县。

  试点场范围: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试点县(区)内规模养殖场向所在县(区)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纳入"先打后补"试点场范围。

  四、试点内容

  (一)试点畜种和病种。本次试点的畜种为生猪,病种为O型口蹄疫。

  (二)补贴标准。以2016年度我省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为补贴标准(0.5元/ml)。

  (三)补贴数量。以试点场内全年生猪出栏产地检疫数为生猪补贴基数,每头生猪免疫8ml(已综合考虑正常死亡率、存栏、疫苗利用率等因素)口蹄疫疫苗来测算。

  (四)补助金额。每头生猪年度补助金额按照"疫苗的补贴数量(8ml)×0.5元/ ml"的公式计算。养殖场年度补助金额=每头生猪年度补助金额×生猪补贴基数。试点期内规模场免疫效果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相应减少补助金额,具体标准由试点县自行制定。

  五、试点场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二)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第七条的规定,即: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疫苗运输、储藏条件;具有完善的购入验收、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记录,并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2年。

  (四)达到试点县(区)规定的养殖规模。

  (五)试点县(区)农业、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试点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实施强制免疫。试点场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免疫程序报当地农业主管部门。

  (二)规范疫苗采购。试点场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部批准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本场自用,并报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报送免疫信息。试点场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通过登陆浙江省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系统(智慧畜牧业云平台),按要求定期报送免疫信息。

  (四)开展免疫效果评价。试点场要配合农业主管部门年度开展1次以上(含1次)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同时要自行开展2次以上(含2次)免疫效果评价,根据免疫抗体水平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加强生物安全管理。试点场要健全动物防疫制度,改善提升防疫条件,完善防疫设施设备,规范防疫行为,强化生物安全管理。

  (六)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试点场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病死猪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理。

  (七)依法申报检疫。试点场生猪出栏前,应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保存检疫申报受理单和检疫结果处理单。

  七、试点工作流程

  本次试点工作起止时间为2017 年5月1日-12月31日。分试点场的确定、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发放及总结评估3个阶段实施。

  (一)试点场的确定

  1.试点场申报。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生猪规模养殖场 5月31日前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点书面申请,并提供本方案所规定试点场条件相关资料。

  (1)2017年度浙江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场申请表(附件1);

  (2)浙江省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试点场强制免疫承诺书(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5)疫苗贮藏设备照片(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6)专职兽医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留存。

  2.审核确认与备案。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试点场书面申请材料现场核实,确定试点的场点,并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连同《浙江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场汇总表》(附件3)一并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

  (二)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补助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试点结束后一次性补助到位。

  1.补助资金申请。试点场根据所在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补助经费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试点场自主采购疫苗补助经费申请表(附件4);

  (2)试点场疫苗购买(调运)备案表(附件5),自购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发票及复印件;

  (3)自购强制免疫疫苗出入库台账;

  (4)试点场免疫档案、饲养档案;

  (5)全年出栏生猪《检疫申报受理单》复印件;

  (6)农业部门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复印件至少1份,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上下半年各1份、每次样品量不少于30份),报告标明的免疫抗体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7)财政和农业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补助资金审核和上报。试点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对试点场提交的补助经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综合试点期内对试点场的免疫抗体检测、生猪出栏检疫数以及自主采购疫苗数量,对每个试点场上报的补助金额进行审核测算。试点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定汇总(见附件6)后向省农业厅、财政厅报备。

  3.资金拨付。自购强制免疫疫苗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与省、试点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负担50%。省农财两厅按规定将省级以上财政补贴经费及时下达;各试点县(区)财政主管部门按照疫苗经费补贴比例配套后发放到试点场。

  (三)总结评估

  试点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对试点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议。试点结束后,相关试点县(区)农业主管部门于2018年1月20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省畜牧兽医局防治处(联系人:陈婷飞,联系电话:0571-86757965)。

  八、监督管理

  (一)对试点场的监管

  1.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试点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对试点场年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样,每场每次抽检样品不少于30份。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试点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试点场疫苗采购和免疫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为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强制免疫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二)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1.试点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场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试点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2.此项补助资金仅限于本省试点县(区)辖区内确定的试点场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试点场在试点县(区)辖区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3.试点场在试点期内,不得领用或向试点区域外串用相同病种的政府招标疫苗。试点县(区)不再免费向试点场提供相同病种的政府招标疫苗。

  4.试点场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套取资金的,取消试点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九、组织实施

  (一)部门职责

  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先打后补"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畜牧兽医局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指导试点县(区)做好疫苗采购、疫苗台账建立等工作,组织指导试点县(区)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及时跟踪、评估试点效果。

  试点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试点工作,具体承担试点场审核确认、动物出栏数据核定、疫苗采购备案审核和上报,以及组织开展疫病监测、免疫监管等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开展补助资金统计、上报、公示、核发与资金使用监管等相关工作。

  (二)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试点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先打后补"政策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辖区防控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强制免疫疫苗经费补助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2.分工负责、严格履职。试点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责,严格按照规定公平、公正确定试点场;要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出栏数据统计和资金申请审核上报等工作,防止发生违法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现象。财政部门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和使用监管工作,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并及时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3.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试点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贴额度等信息在县(区)政府或农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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