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非洲猪瘟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6-22 点击:1294

发布单位: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6-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6-1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各县(市、区) 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非洲猪瘟联防联控机制视频会议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农明电〔2020〕20号)(见附件1)、《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农业农村部2020年第二版)的有关要求,现就全省进一步做好当前非洲猪瘟防控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重点区域和场点的入场采样监测工作

  各地要按照省局《2020年全省非洲猪瘟监测方案》(吉牧防发〔2020〕68号)的有关要求,明确任务分工和采样场点,细化采样要求和防护措施,确保入场采样监测任务的完成,确保采样过程生物安全。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检测活动须在生物安全二级或以上实验室开展。要统筹安排监测经费(含防护物资),保障监测任务落实,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的非洲猪瘟监测工作。兽医实验室仍未通过考核、不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能力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迅速查明原因,强化建设。6月20日前,必须完成委托检测工作。委托情况即时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监测结果的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同时,配合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做好非洲猪瘟的采样监测工作。

  二、开展新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的培训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2020年第二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各地通过邮箱:FYC88906672@163.com/密码:88906672自行下载),对一些防控要求进行了调整,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在疫情响应分级标准、疫情报告和检测有关要求、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非洲猪瘟疫情的处置原则等方面有所变化。各地要通过集中学习、视频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尽快知晓和掌握防控关键点,提高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处置的能力和水平。近日,省局将通过96605进行解读和宣传。

  三、加强无害化处理环节非洲猪瘟风险管控

  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环节非洲猪瘟风险管控的通知》(见附件2)要求,各地要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环节非洲猪瘟风险管控工作,落实生猪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报告制度,加强病死猪处理台账管理。按照《2020年全省非洲猪瘟监测方案》要求,扎实开展病死猪采样监测工作。建立非洲猪瘟扑杀补偿、保险赔付与无害化处理挂钩机制。加强无害化处理环节执法监管,防止病死猪收集、转运、处理不规范带来的疫病传播风险。各市(州)每月3日前汇总本辖区上月无害化处理情况报送至省局邮箱jilinfangyichu@163.com。(汇总表见附件4)

  四、扎实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行动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调运秩序,有效防范运输环节传播风险,切实加快我省生猪生产恢复,在前期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基础上,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百日专项打击行动的通知》,各地要协调本级交通运输厅和公安部门,织密以省界、重要枢纽及县域内高速公路出入口为重点的监管网络,健全固定站点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查处公布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畜牧(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等多部门协作,有效防范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通过运输环节传播的长效机制。

  五、完善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制度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制度,及时核查社会公众举报线索。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与当地政府或财政部门协调落实奖励专项资金。省局制定了《吉林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管理办法》(见附件3),对社会公众举报非洲猪瘟疫情以及违反非洲猪瘟防控规定的线索,经查证举报属实给予相应奖励,各地要抓好贯彻落实,并制定本地的有奖举报管理制度。各市(州)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每月调度汇总辖区内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情况,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情况报送省局邮箱jilinfangyichu@163.com。(汇总表见附件5)。

  六、进一步强化从业人员遵章守纪意识

  各地要积极引导养殖场户、贩运经纪人等相关从业人员以及畜牧兽医系统工作人员关注96605微信公众号,加强对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办法的学习,及时掌握相关政策规定,使从业人员学法懂法,知法守法。利用入场入户排查监测、强制免疫、检疫监管等时机,继续宣传培训省局印发的“十必须、十不得”公示板和防疫台历上相关防疫知识和规定,使养殖场户在养殖、防疫、出栏等过程的基本遵循。各地可通过电子邮箱(FYC88906672@63.com/密码:88906672)自行下载“十必须、十不得”公示板和防疫台历电子版,并自行编辑、印刷和发放。

  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和省局的工作要求和安排部署,尽快适应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的新形势新要求,确保全省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保持稳定。

  附件:1.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

  2.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环节非洲猪瘟风险管控的通知

  3.吉林省非洲猪瘟有奖举报管理办法

  4.病死猪处理情况汇总表

  5.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受理、查实及奖励情况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

  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农明电〔2020〕20号)

  当前,我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病毒已在我国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稍有松懈就可能反弹扩散,必须建立健全常态化防控措施。各地要切实增强打持久战的思想认识,深入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在落实好现行有效防控措施基础上,着力解决瞒报疫情、调运监管不力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生猪全产业链风险闭环管理水平,重点强化十二项工作措施。

  一、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和场点入场采样检测

  农业农村部制定科学的入场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对生猪调出大县、规模猪场和其他高风险区域进行入场采样检测。落实到人到场监督责任制,做好入场抽样检测。对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测,对年出栏500—2000头的规模猪场随机抽样检测。

  二、建立疫情分片包村包场排查工作机制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非洲猪瘟疫情实施包村包场监测排查,确保不漏一场一户。逐村逐场明确排查责任人,建立排查对象清单和工作任务台账,发现异常情况即时上报。养殖场户要明确排查报告员,每天向包村包场责任人报告生猪存栏、发病、死亡及检出阳性等情况。对不按要求报告或弄虚作假的,列为重点监控场户,其生猪出栏报检时要求加附第三方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地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成立相应专班,负责统筹协调疫情排查报告。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抓紧组织实施本省份动物防疫专员特聘计划,力争8月底前在全国498个生猪调出大县先配齐1万人的队伍,努力做到一个乡镇特聘一名动物防疫专员。

  三、完善疫情报告奖惩机制

  基层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及时报告、果断处置疫情是成绩,不得追责,绩效考核还应当加分。要推广一些地方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及时奖励的好做法,对疫情报告、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明确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等情形认定标准,对生产经营主体瞒报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瞒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的,从严追责;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从重处罚并予以通报。

  四、规范自检阳性处置

  养殖场户自检发现阳性的,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经复核确认为阳性且生猪无异常死亡的,按阳性场点处置,不按疫情对待,可精准扑杀、定点清除,只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其余猪群隔离观察无异常且检测阴性后,可正常饲养。及时报告检测阳性的,扑杀生猪给予补助;不及时报告的,不予补助,并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五、健全疫情有奖举报制度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制度,及时核查举报线索,查实的及时兑现奖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有奖举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有关情况按月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建立黑名单制度

  将瞒报、谎报、迟报疫情和检测阳性信息,以及售卖屠宰病死猪、违规调运生猪、逃避检疫监管的生产经营主体纳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特别是对恶意抛售染疫生猪的,一律顶格处罚,坚决追究有关主体的责任并通报。

  七、加强养殖场户风险警示

  建立养殖场户风险预警机制,根据疫情形势、生产安排、市场变化等因素,广泛运用讲座、视频、短信、微信、挂图等多种形式,加强生产和疫情风险警示。特别要提醒养殖场户不要引进价格异常便宜的生猪,不要采购没有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未备案、无耳标或耳标不全的生猪;生猪进场后,严格执行隔离检疫。地方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动态监测,密切关注生猪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数量异常等情况,及时调查核实。

  八、严格生猪出栏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履职尽责,督促养殖场户依法申报检疫。出栏生猪每批次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认真查验生猪健康状况、牲畜耳标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确保运出生猪证物相符。出具检疫证后,要及时上传共享,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可在线查验。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行为,对于个别“隔山开证”、开假证的“害群之马”,坚决清除出队伍。

  九、强化运输车辆备案和收购贩运管理

  严格执行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未备案的不得运猪;实施动态管理,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调运的,立即取消备案。严厉打击使用未备案车辆运猪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对生猪进行检测,未检出阳性的就近屠宰,检出阳性的就地无害化处理并不给予补助。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定期对生猪运输备案车辆开展非洲猪瘟检测,检出阳性的,暂停备案;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取消备案。要求生猪调出大县建设洗消中心,建立健全车辆洗消管理制度。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生猪运输车辆标准。加强对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强化信息化动态管理。

  十、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管控

  开展屠宰环节“两项制度”执行情况“回头查”,确保足额配备官方兽医,批批检测非洲猪瘟,实现全覆盖。建立完善追溯制度,查清问题猪的来源。建立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日报告制度,要求驻场官方兽医每天报告屠宰检疫、非洲猪瘟自检、阳性处置等情况,对驻场官方兽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建立飞行检查制度和定期抽检制度,对自检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检测弄虚作假、检出阳性不报告不处置的,关停整改15天,情节严重的取缔生产经营资格。

  十一、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风险管控

  督促从事病死猪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健全台账,详细记录病死猪来源、数量、处理量等信息,每天上报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要求无害化处理厂定期采样送检,调查检测阳性样品来源。

  十二、继续推进分区防控

  总结中南区试点经验,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20年在北部区和东部区推进分区防控,建立区域内防控信息共享、突发疫情协同处置、疫情监测排查等制度。从2021年4月1日起,逐步限制活猪调运,除种猪仔猪外,其他活猪原则上不出大区,出大区的活猪必须按规定抽检合格后,经指定路线“点对点”调运。指导养猪场分阶段开展非洲猪瘟净化,创建无疫小区,提升综合防控能力。

  附件2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环节非洲猪瘟风险管控的通知(农牧便函〔2020〕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全国非洲猪瘟联防联控机制视频会议精神,落实《非洲猪瘟防控强化措施指引》和《2020年全国非洲猪瘟监测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环节非洲猪瘟风险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病死猪处理台账管理。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畜牧法》规定,落实生猪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报告制度,督促规模猪场记录每日生猪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无害化处理数量和方式等情况,定期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要指导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收集站点等分环节详细记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每日报告收集、转运、处理情况。收集环节,要详细记录病死猪来源、数量等信息。转运环节,要详细记录各收集点装载病死猪的数量、时间等信息。处理环节,要详细记录收集车辆入库信息、处理批次、处理数量、处理时间等信息。2020年7—12月,各省份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无害化处理情况(见附件1)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指导处。

  二、强化病死猪非洲猪瘟采样检测。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病死猪非洲猪瘟采样检测方案,明确采样检测要求,落实采样检测责任。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负责,组织无害化处理场或收集站点等主体,对养殖场户送交的病死猪实施采样,每周抽检1次。2020年6—9月每周抽取采样当日病死猪批次的10%,10—12月每周抽取采样当日病死猪批次的5%,至少抽取2批次。每批次选择临床症状最严重的2头(不足2头的全采),每头采集耳尖样品(2平方厘米)1份或眼鼻拭子、肛拭子各1份。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可采取混样检测方式进行非洲猪瘟检测。各省要及时对检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填写病死猪非洲猪瘟检测情况表(见附件2),自6月15日起,于每周一前将上周采样检测情况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监测处。

  三、建立联动机制。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足额安排各级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下达,确保将所有集中处理的病死猪纳入补助范围。要建立非洲猪瘟扑杀补偿、保险赔付与无害化处理挂钩机制。养殖场户自检发现阳性的,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须送交无害化处理场处理方可领取非洲猪瘟扑杀补助。病死猪保险理赔应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为前提条件,确保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量与保险理赔范围和理赔量相吻合。

  四、加强执法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无害化处理环节执法监管,防止病死猪收集、转运、处理不规范带来的疫病传播风险。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健全的地区,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猪应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要强化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收集点、无害化处理场等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场所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处理等情况。要加强对自行处理养殖场户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符合相关标准,病死猪规范处理。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0年6月2日

  附件3

  吉林省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管理办法

  为有效打击违反非洲猪瘟防控相关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有奖举报暂行办法》(2019年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33号)等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社会公众举报非洲猪瘟疫情以及违反非洲猪瘟相关防控规定情形的线索,经查证举报属实给予相应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条件范围

  (一)举报内容

  存在以下情况导致非洲猪瘟疫情发生或扩散的;

  1.养殖场(户)直接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喂猪;

  2.养殖场(户)发现生猪异常死亡不予报告;

  3.未及时报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擅自处理不明原因死亡的生猪;

  4.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生猪及其产品;

  5.开具虚假检疫证明、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以及违规使用、倒卖产地检疫证明等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6.私屠滥宰或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生猪及其产品;

  7.生产、销售、屠宰、加工、贮藏、运输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及其产品;

  8.故意丢弃死猪并制造和传播养殖场(户)发生疫情舆论,借机大幅压低价格收购生猪等方式从事“炒猪”牟取暴利;

  9.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非洲猪瘟防治药物(包括任何形式的疫苗);

  10.其他引发疫情或违反法定非洲猪瘟防控措施的行为。

  (二)举报要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掌握;

  3.举报情况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记录,并查证属实。

  三、举报方式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通过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举报。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举报。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受理举报电话同重大动物疫情举报电话:0431-87905755,0431-81908909。

  举报内容由受理举报部门为主组织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定由相关责任部门进行处理。

  四、举报奖励

  (一)奖励原则

  1.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

  2.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对同一行为由两人及以上举报的,只奖励符合本办法有关要求的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对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的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4.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举报人提供线索与非洲猪瘟防控无关、举报事项已发现或正在查处的,不予奖励。

  5.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进行的举报,不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受理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原则的举报,一般情况下给予举报人每次1000-3000元(税前)不等的奖励(由专家组根据举报线索的重要性评定)。举报为防控非洲猪瘟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一次性给予举报人高于前款规定标准并不超过10000元(税前)的奖励。

  五、奖励程序

  (一)举报事项查证核实并全部处理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举报受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二)举报人在被告知领取奖励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三)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四)省本级奖励资金的支付,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与省财政部门协商后,纳入第二年动物防疫资金预算,拨付疫情所在市县,由疫情所在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支付。

  (五)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六、监督管理

  (一)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每月调度汇总辖区内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等情况,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情况报送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二)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三)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2.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4.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四)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各地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奖励办法,对奖励的决定、审批、发放程序及资金安排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非洲猪瘟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附件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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