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跨省“点对点”调运生猪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更新时间:2019-03-01 点击:1342

发布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日期: 2019-02-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为了贯彻执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青农医〔2019〕30号)文件精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组织专家赴新疆开展疫病风险评估工作,明确新疆自治区和生产建设兵团为供青生猪地区,确定6家生猪养殖企业为第一批供青生猪养殖企业。同时,西宁、海东市和海西州农牧局已审定13家我省“点对点”生猪调运屠宰企业。现就加强跨省“点对点”调运生猪生物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督促落实。

  一、各地和确定的跨省“点对点”调运生猪的双方企业务必重视和做好生物安全防护工作,双方要把生物安全工作作为常态化管理措施加以落实和完善。合作的双方就加强生物安全事宜进行“一对一”协商并形成合作贸易协议,确保跨省“点对点”生

  猪调运调入安全。对没有条件保证生物安全防护的企业将取消其跨省“点对点”经营资格,对于省内企业将建议相关市、州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二、新疆自治区和生产建设兵团所属有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凭我省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准调单”及新疆自治区和生产建设兵团疫控中心及其指定实验室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合格报告,实施检疫出证工作。

  三、新疆自治区和生产建设兵团疫控中心及其指定实验室应当按照每批不低于10%数量进行监测检测,监测检测报告直接汇寄到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科,具体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八一路拥军巷26号,邮编810007。

  新疆自治区和生产建设兵团所属有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签发检疫合格证明时请在备注栏中填写非瘟检测报告的编号。

  四、我省派驻各生猪屠宰企业的官方兽医按照每批引进数量不低于10%比例进行采样,及时送省疫控中心及其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存留官方兽医派出机构。

  新疆和青海如果在非洲猪瘟检测中发现问题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对方,做好相关工作调整和应急工作。

  五、“点对点”省内屠宰企业按照《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严格执行检疫申报、指定通道运输和落地报检制度,明确运输路线,防止穿越新、老疫区,加强运输车辆及司机人员的管理,保持相对固定,其条件必须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公告要求。各公路检查站认真做好查证验物和运输车辆的消毒工作。

  六、各屠宰企业要建立健全消毒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完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切实做到调运生猪的车辆在装前和卸后必须至少两次彻底的清洗和消毒。生猪进厂通道、卸猪台、待宰圈和生产线、冷藏设施等重点场所加强日常清洗和消毒工作。必要时,我所将随时进行检查和采样检测,发现问题暂停其经营资格。

  七、未经疫病风险评估和评估不合格地区和企业(个人),不得擅自启动饲养用生猪和仔猪调运工作。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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