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和塞内卡病毒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桂农业发〔2018〕126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9-02-13 点击:828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7-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桂农业发〔2018〕12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塞内卡病毒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8号)要求,现就做好动物疫情报告和塞内卡病毒病防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学习宣传培训。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培训,就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新规定、塞内卡病毒病实验室检测、诊断、防控等开展专题培训。各地要结合实际,抓好农医发〔2018〕22号、农办医〔2018〕28号等文件的学习、宣传、培训,使本系统人员和广大养殖业主熟悉、掌握动物疫情报告新规定、塞内卡病毒病防控要领。

  二、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下发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要求,切实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尤其要注意做好塞内卡病毒病的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加强风险评估,及时预警预报,切实指导养殖场(户)做好防控、防范工作。

  三、严格动物疫情报告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动物疫情管理制度、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管理机制,一旦发生动物疫情,要严格按照农医发〔2018〕22号文规定上报,“早、快、严、小”,迅速处置,严防扩散蔓延。对瞒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四、严格畜禽检疫及调运监管。要严格按照相关检疫规程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坚决杜绝不检疫就出证、隔山开证、为不合格动物或动物产品出证等行为。要强化活畜禽跨区域特别是跨省调运监管,严禁活畜禽从高风险区调运到低风险区,严厉打击违规调运畜禽的行为。要严格跨省引种审批,严格执行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

  五、加强绩效考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纳入2018年全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绩效考核内容,各地要按要求加强动物疫情档案管理,完善台账,做好绩效考核相关工作。

  附件1.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塞内卡病毒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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