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农业发〔2018〕185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9-02-13 点击:751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8-09-0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桂农业发〔2018〕18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市)农业局(农委)、水产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要求,严防非洲猪瘟疫情扩散蔓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限调规定的监督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18〕第29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非洲猪瘟疫区解除封锁前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的监管。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各环节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管理相对人将生猪及其产品限调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严防非洲猪瘟疫情传入我区。对屠宰病死猪、非法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从严从重进行处罚。

  二、严肃动物检疫工作纪律。要切实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规范动物检疫工作行为,坚决杜绝隔山开证、不检疫就出证、为来源不明生猪或生猪产品检疫出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的有关规定。在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时,要监督承运人在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生猪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对违反检疫工作纪律和违规检疫出证的人员要严肃进行处理,坚决清除出检疫工作人员队伍。因检疫工作失职,造成疫情传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部门联防联控。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好牵头组织协调职能,牵头组织、配合与海关、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林业等部门做好生猪及其产品各环节的移动监管,形成工作合力,依法共同做好非洲猪瘟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将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防治非洲猪瘟的有关规定向生猪经纪人、养殖场、屠宰场、社会公众等广泛开展专题宣传。要落实专门人员密切关注农业部网站发布的非洲猪瘟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以及疫区所在县、市和封锁时间等信息,及时掌握国内非洲猪瘟的高风险区分布情况,并及时向生猪经纪人、养殖场、屠宰场等通报宣传,有效预防违反规定从非洲猪瘟高风险区引进生猪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降低疫病传入的风险。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农业厅联系。

  联系人:罗元杰,联系电话:0771-5829849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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