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三项行政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来源: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8-12-28 点击:1351

发布单位: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12-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局,赣江新区管委会,厅机关有关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赣府发〔2018〕40号)要求,我厅制定了“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等三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证照分离”改革具体配套措施,并对上述行政审批事项一律采取“优化准入服务”的方式实施改革。现将改革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证照分离”改革配套措施

  2.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证照分离”改革配套措施

  3.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证照分离”改革配套措施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1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证照分离”改革配套措施

  为提高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加强审批的风险控制,提升监管效能,特制定本配套措施。

  一、推进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有关规章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对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和《省农业厅政务服务标准体系(2017版)》的规定,以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服务指南为基础,再进行一次优化完善。工作重点:一是精简审批环节,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二是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工作手续。按照“减证便民”工作要求,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不再收取企业组织机构图、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清单、企业管理制度、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等材料。三是缩短审批时间。除现场审核(属特别程序)外,从受理到发证时间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12个工作日。

  二、优化完善行政审批服务

  (一)优化完善江西省饲料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程序,严格饲料工作现场评审人员廉政和工作纪律、省饲料工作现场评审程序。认真按照简政放权的基本要求,对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等行政审批工作进行梳理,重新制定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图、常见错误示例、申请书示范版本、办事结果证书版本的透明度等措施,让企业在办事过程中一目了然,简化了办事程序,严格规范审批行为。

  (二)按照“江西政务服务网”的统一要求,优化网上政务审核发证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办理透明度。

  (三)提供便民服务,通过江西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审批中心现场咨询,网上咨询和电话咨询(0791-86300956),为申请人或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行政审批咨询服务。

  三、配套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一)成立专家委员会。为进一步做好申证企业的现场评审,我省从饲料管理、科研、检测单位协调有关生产设备、检测检验方面的专家,成立江西省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现场评审工作。优化专家库抽取流程,在专家库中,细分划定了专家组组长、机械设备、检测化验、环保等4个分库,实现评审公平公正。

  (二)严格工作纪律。对饲料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现场评审、综合审核、发证和公告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制定了《饲料工作现场评审人员廉政和工作纪律》《饲料工作现场评审纪律》《饲料工作现场评审程序》等规定,严肃现场评审纪律。

  四、加大事中事后监管

  (一)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按照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实现检查全覆盖。对上一年按“证照分离”要求发证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依照农业部公告1849号《饲料生产许可条件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和农业部公告1867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二)以风险防范为底线,实施动态监管。建立企业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强化省、市、县三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质量安全检查,省饲料办制定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自查表》,企业每季度按自查表内容检查并填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市、县(区)饲料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饲料企业做好这项工作,定期检查企业完成情况,同时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表》的要求对辖区内的饲料企业进行督查,省饲料办不定期进行抽查,把饲料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饲料企业安全生产和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

  附件2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证照分离”改革配套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中事后的监管工作,明确监管举措,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特制定本配套措施。

  一、以种子质量为重点,依法加强监督检查

  (一)以生产品种真实性、生产档案、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基地管理情况为重点,全面开展种子生产基地巡查活动,在种子生产的关键时期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查,严厉打击品种套牌侵权违法行为,强化源头治理。

  (二)以品种真实性、标签、生产经营档案、品种审定、登记及授权、品种宣传情况为重点,按照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开展市场大检查。落实种子质量跟踪调查,实现全程可追溯。加大销售环节例行检查力度,净化市场秩序。

  (三)以种子质量指标为重点,加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力度,对种子企业监督抽查和市场检查结果及时在江西农业信息网通报结果,促进质量提高。

  二、以诚信管理为手段,实施分类监管

  (一)实施分类监管。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制度,依据监管对象的抽查和检查结果、违法失信等信息,将对象分类为一般监管对象和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分类监管。

  (二)加强抽检信息公示。利用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平台,建立企业抽查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失信企业的监督,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

  三、以风险防范为底线,实施动态监管

  建立企业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强化省、市、县三级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专项执法检查,通过信息及时反馈等方式,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化解,强化对企业的动态监管。

  四、以引导企业自律为理念,实施社会监督

  (一)加强行业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规范生产经营良好氛围。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在行业中形成遵纪守法、规范经营的氛围,潜移默化,促进行业自律,遵守规范、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

  (二)鼓励、支持种子协会、社会组织积极引导企业自治自律,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促进企业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畅通公众知情、举报和参与监督渠道,及时受理非法生产经营案件,做好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纠纷鉴定和调解,强化社会监督。

  附件3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证照分离”改革配套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监管效力,优化准入服务,特制定本配套措施。

  一、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为导向,提高审批效能

  (一)统一网上审批,提升便民水平。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于2014年省政府下放由市县政府承接。按照“江西政务服务网”的统一要求,市县级优化网上政务审批发证工作流程,实行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办理透明度与便利度。

  (二)缩短审批时限,提升服务效率。受理申请后12个工作日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并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积极提供便民服务,通过市县级审批现场咨询,网上咨询和电话咨询,为申请人或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行政审批咨询服务。

  (三)方便审批办理,提高审批效率。允许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同一县区内同种动物所有养殖单元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合作社,统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允许养殖专业合作社为本社成员代为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以动物防疫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一)加强服务指导。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介,采取发放告知书和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防疫技术要求、技术规范。对生产经营者开展培训,提高遵法守法意识。

  (二)开展监督巡查。加大监督巡查力度,建立日常监管台账,做到包片监管、定期巡查。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三)开展定期集中整治。强化专项执法与整治,对已投产运行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加工场、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按规定作出处理。

  三、以诚信管理为手段,实施分类管理

  实施分类监管。建立生产经营者基本信息档案、动物防疫条件监管档案,实行企业诚信档案制度,依据监管对象的巡查、抽查和检查结果、违法失信等信息,健全基本信息档案、将对象分类为一般监管对象和重点监管对象,实行风险分级、量化监管的差异化监管模式。

  四、以引导企业自律为理念,实行联动监管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规范生产经营良好氛围。要加强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加大正面宣传,树立典型案例,形成遵纪守法、规范经营的氛围,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自律。

  (二)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按照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的原则,构建企业自律、行业自治、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联动监管体系。加强畜牧兽医部门与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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