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关于严管严控生猪及其产品调运运输工作的通告

来源: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更新时间:2018-11-08 点击:1341

发布单位:青海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11-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控非洲猪瘟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等规定,在防控非洲猪瘟特别应急响应期间,就严管严控生猪及其产品调运运输工作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调运来自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省份的生猪及其产品;农业农村部公布解除封锁的非洲猪瘟疫区未经风险评估合格之前,其生猪及其产品禁止向青海省调入。

  凡发现擅自调运的,依法严厉惩罚经营者、运输者,对运输的生猪及其产品依法没收并一律做无害化处置。

  二、按照农业农村部第2号公告禁止从高风险地区向低风险地区调运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暂停调运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省份邻省的生猪;严禁经过疫区调运运输生猪及其产品。

  凡发现违法违规调运的,依法严厉惩罚经营者、运输者,依法对运输的生猪没收并一律做无害化处置。

  三、凡调运经营生猪及其产品的,经营者必须依照《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事先进行申报备案,办理调运备案手续并依照备案要求遵守公路指定通道进入青海省,主动向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报检,接受监督检查。没有办理备案的,做劝回处理。

  四、生猪及其产品运输公司、个体运输业者运输生猪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向当地农牧部门办理运输车辆备案手续。从12月1日起,运输车辆没有进行备案的,做劝回处理。

  五、从无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调运调入猪肉产品的,需经检测合格后方可在青海省市场经营销售。

  六、农牧、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省政府建立非洲猪瘟联防联控机制的要求,加强合作,严厉打击违法运输行为;农牧、食药监、公安等部门加强协作,严厉打击违法屠宰、销售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971-7129129、0971-6125442。

  特此通告。

  青海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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