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麻黄草出口管理政策的公告(2018年第83号)

来源: 商务部 更新时间:2018-10-19 点击:10902

发布单位:商务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9-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8年第83号
实施日期: 2019-0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野生麻黄草资源,支持麻黄草人工种植业,落实国务院对麻黄草的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麻黄草出口管理相关措施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对麻黄草实施出口配额管理,不再实行禁止出口管理。麻黄草年度配额总量、申请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等事项由商务部另行公布。

  二、根据禁毒工作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仅安排属于药料用的人工种植麻黄草出口。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可按规定向商务部申请出口配额,凭配额证明向商务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三、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麻黄草出口实行指定口岸报关出口。麻黄草出口的报关口岸指定为天津海关。

  四、本公告适用于所有贸易方式。

  商务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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