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百草枯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18】17号)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8-10-18 点击:1423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8-10-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农【2018】1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自2016年7月禁用百草枯水剂以来,各级农业部门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百草枯水剂禁而不绝的问题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致使服用百草枯自杀事件时有发生。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强百草枯监督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百草枯管理规定

  农业部公告第1745号、2445号明确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登记和生产许可、停止生产,保留母药生产企业水剂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允许专供出口生产,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百草枯可溶胶剂登记证于2018年9月25日到期,不再批准境内使用登记延续,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百草枯可溶胶剂在境内销售、使用。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严禁百草枯母药在境内销售。

  二、全面监控百草枯生产动态

  要全面监控百草枯母药、水剂、可溶胶剂的生产、出口、库存情况,严防专供出口产品转内销。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要完善生产、销售台账,每季度首月上旬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报送上季度百草枯生产数量、出口数量、出口国家或地区、季末库存等详细情况。省级农业部门要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我部报送上季度上述汇总情况。

  三、彻底清查处理百草枯水剂遗留问题

  要对没有“专供出口”生产资质企业及农药经营单位、网上销售店、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病虫害防治组织、乡村农户等社会上库存和尚未销售使用的百草枯水剂,进行全面清查、回收,并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应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承担,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不明确的,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四、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百草枯的行为

  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全面加强百草枯监督管理。要以百草枯、敌草快、草甘膦、草铵膦等灭生性除草剂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为重点,全面检查其原材料进货及生产销售记录,特别要严查隐性添加百草枯、以百草枯假冒敌草快等除草剂问题,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百草枯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要做好部门间、省际间协同配合,发现线索,一查到底,坚决打击。涉嫌刑事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百草枯监督管理总结报到我部农药管理司。联系电话:010-59192899,传真:59191875,E-mail:pmd@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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