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农牧发〔2018〕279号)

来源: 甘肃省农牧厅 更新时间:2018-09-11 点击:982

发布单位:甘肃省农牧厅等三部门
发布日期: 2018-08-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甘农牧发〔2018〕27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局(委)、发改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6号)精神,促进我省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重要意义

  农业生产性服务是指贯穿农业生产作业链条,直接完成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作业的社会化服务。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对于培育农业农村经济新业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解决普通农户在适应市场、采用新机具新技术等方面的困难,有助于将一家一户小生产融入到农业现代化大生产之中,构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有助于丰富农业规模经营形式,让广大家庭经营农户充分参与和分享规模经营收益;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通过服务组织集中采购农业生产资料,积极推广标准化生产,充分发挥农业机械装备的作业能力和分工分业专业化服务的效率,有效降低农业物化成本和生产作业成本,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和农产品品质,有助于实现农业节本增产增效,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通过服务组织以市场化方式将现代生产要素有效导入农业,实现农户生产与现代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成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资源要素配置效率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增强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二、准确把握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服务农业农民为根本,以培育多元化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为目标,大力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生产性服务,推动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更多农户进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动资源要素向生产性服务业优化配置,促进服务供给与服务需求有效对接。政府发挥在规划、标准、准入、监管和政策导向等方面的作用,着力培育、支持、引导服务组织发展,规范市场行为,形成政府与市场优势互补的有效机制,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有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2.服务农业农民。聚焦农业生产和农民群众的迫切需要,着力解决农业生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着力解决普通农户依靠自己力量办不了办不好的难题,让农户充分获得农业生产性服务带来的便利和实惠。

  3.创新发展方式。针对不同产业、不同环节、不同主体的特点,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行业、本地区的发展方式。推动信息化和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把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作为农村创业创新的重要领域,不断推进业态和模式创新。

  4.注重服务质量。将质量要求贯穿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全过程,根据市场需求以及生产经营主体的要求,严格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力争到2025年,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农业增加值比重明显提高,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形成服务结构合理、专业水平较高、服务能力较强、服务行为规范、覆盖全产业链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对现代农业的全产业链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要素集聚、主体多元、机制高效、体系完整的农业农村新业态基本形成。

  三、进一步拓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服务领域

  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要着眼满足普通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需要,立足服务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机构的引领带动作用,重点发展农业经营性服务。

  (一)加强农业信息服务。围绕农户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健全市场信息采集、分析、发布和服务体系,用市场信息引导农户按市场需求调整优化种养结构、合理安排农业生产。统筹和整合基层农业服务资源,搭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农产品生产状况、市场供求走势、产品价格信息、资源环境变化、动植物疫病防控、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组织资信等信息服务,开展农资供应、技术指导、土地流转、农机作业、农产品营销等服务于一体的区域性综合服务。支持服务组织为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个性化市场信息定制服务,提高服务的精准性有效性。

  (二)创新农资供应服务。支持服务组织与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加强合作,在良种研发、展示示范、集中育苗、标准化供种、用种技术指导等环节向农民和生产者提供全程服务。开发种子供求信息和品种评价、销售网点布局等信息在内的手机客户端,为农民科学选种、正确购种提供服务。支持服务组织开展种子种苗、种畜种禽及水产苗种的保存、运输等物流服务。发展兽药、农药和肥料连锁经营、区域性集中配送等供应模式,方便农民购买。支持服务组织发展青贮饲草料收贮,积极推广优质饲草料收集、精准配方和配送服务。

  (三)突出绿色农技服务。鼓励服务组织开展绿色高效技术服务。支持服务组织开展深翻、深松、秸秆还田、地膜回收等田间作业服务,集成推广绿色高产高效技术模式。指导农户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等减量增效新技术,推进肥料统供统施服务,加快推广农业节水技术,积极推进品种节水、结构节水、农艺节水、工程节水和制度节水等各项节水措施。大力推广绿色防控产品、高效低风险农药、低残留兽药和和高效大中型施药机械,以及低容量喷雾、静电喷雾等先进施药技术,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与全程绿色防控有机融合。鼓励动物防疫服务组织、畜禽水产养殖企业、兽药生产企业、动物诊疗机构和相关科研院所等各类主体,积极提供专业化动物疫病防治服务。

  (四)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服务。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专业服务组织收集处理病死畜禽。在养殖密集区推广分散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等模式,推动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三级服务网络,探索建立畜禽粪污处理和利用受益者付费机制。积极探索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由地膜生产企业统一供应新膜、统一回收旧膜。大力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开展秸秆全量化利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培育一批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一批生物质供热供汽、颗粒燃料、食用菌等可市场化运行的经营主体,促进秸秆资源循环利用。采用PPP模式,支持第三方对蔬菜仓储流通环节尾菜进行工厂化处理利用,建立“政府补贴+菜库付费”机制,保障尾菜处理利用企业可持续经营。

  (五)优化农机作业及维修服务。推进农机服务领域从粮食作物向特色作物、养殖业生产配套拓展,服务环节从耕种收为主向专业化植保、秸秆处理、产地烘干、地膜回收等农业生产全过程延伸,形成总量适宜、布局合理、经济便捷、专业高效的农机服务新局面。鼓励服务主体利用“农机直通车”信息平台提高跨区作业服务效率,加快推广应用基于北斗系统的作业监测、远程调度、维修诊断等大中型农机物联网技术。鼓励开展农机融资(金融)租赁业务。打造区域农机维修中心,以农机合作社维修间和农机企业“三包”服务网点为重点,推动专业维修网点转型升级。在适宜地区支持农机服务主体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建设集中育苗、集中烘干、农机具存放等设施。在粮食作物主产区,依托农机服务主体探索建设一批“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为农户提供“一站式”田间服务。

  (六)支持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支持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服务组织发展储藏、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初加工服务,提高商品化处理能力。加强农产品贮藏保鲜冷链体系建设,支持贮藏保鲜设施集中连片建设。支持服务组织加强贮藏保鲜技术培训,鼓励“一库多用”。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农村设点,将初加工项目分散到农户、合作社实施。支持电商企业在农村建设产品和原料基地,开展分级、包装等初加工业务。按照离产业园区近、离农产品交易中心近、离交通主干道近、离电源近的原则,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集成农产品储藏、烘干、清洗、分等分级、包装等初加工设施,建设粮油烘储中心、果菜加工中心,提供优质高效的初加工“一条龙”服务。

  (七)提升农产品营销服务。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积极提供农产品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包装仓储、信息服务、标准化交易、电子结算、检验检测等服务。完善农产品物流服务,推进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利用农业展会等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强化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商标品牌营销,面向国内外市场创建特色、绿色、生态、有机农产品品牌,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积极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鼓励网上购销对接等多种交易方式,促进农产品流通线上线下有机结合。

  (八)扶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推动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为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保障服务。鼓励具有资质的服务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互认,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准确、快捷的检测服务。加强农产品监测数据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导向作用。依托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水平。积极推进农产品、畜禽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建设。

  四、大力培育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服务组织

  (一)培育多元服务主体。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服务专业、竞争充分的原则,加快培育各类服务组织,充分发挥不同服务主体各自的优势和功能。鼓励农民合作社向社员提供各类生产经营服务,发挥其服务成员、引领农民对接市场的纽带作用;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基地建设和订单方式为农户提供全程服务,发挥其服务带动作用;支持各类专业服务公司发展,发挥其服务模式成熟、服务机制灵活、服务水平较高的优势。

  (二)推动服务主体联合融合发展。鼓励各类服务组织加强联合合作,推动服务链条横向拓展、纵向延伸,促进各主体多元互动、功能互补、融合发展。引导各类服务主体围绕同一产业或同一产品的生产,以资金、技术、服务等要素为纽带,积极发展服务联合体、产业联盟等新型组织形式,打造一体化的服务组织体系。支持各类服务主体与新型经营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和分享机制,壮大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主体。引导各类服务主体积极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研和人才合作,鼓励银行、保险、邮政等机构与服务主体深度合作。

  (三) 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服务和统一经营功能作用,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性服务,引导和组织普通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性社会化服务,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技术、装备等要素导入农业,集中连片推进绿色高效生产方式,把众多普通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

  五、不断创新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服务方式

  (一)推进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协调发展。鼓励各类服务组织围绕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提供专业化的专项服务和全方位的综合服务,促进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积极推行专项服务“约定有合同、内容有标准、过程有记录、人员有培训、质量有保证、产品有监管”的服务模式,不断提高专项服务的标准化水平。统筹和整合基层农业服务资源,搭建集农资供应、技术指导、动植物疫病防控、土地流转、农机作业、农产品营销等服务于一体的区域性综合服务平台,集成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物质装备,不断提升综合服务的集约化水平。

  (二)大力推广农业生产托管。农业生产托管是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组织完成或协助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是服务型规模经营的主要形式,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发展潜力。要总结推广一些地方探索形成的“土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等农业生产托管形式,把发展农业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带动普通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主推服务方式,通过开展规模化的统一托管服务,支持服务组织集中采购农业生产资料,采用先进的耕作技术、充分发挥农业机械装备作业能力,选用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实现农业节本增产增效增收的多重效益,有效帮助和带动普通农户,实现农业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

  (三)探索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制。发挥农技推广机构在农技推广服务中的主导作用,推动服务功能从农业技术服务向农业公共服务拓展,强化公益性职能履行,加强对市场化农技推广主体的指导和服务。促进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与经营性服务组织融合发展,鼓励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通过派驻人员、挂职帮扶、共建载体、联合办公等方式,为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供全程化、精准化和个性化的指导服务。探索农技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下,通过提供增值服务获取合理报酬的新机制。健全农技推广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农技推广机构职责履行情况和公共服务质量效果的考评,建立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相匹配的激励机制。构建农技推广机构、科研教学单位、市场化主体、乡土人才、返乡下乡人员等广泛参与、分工协作的农技推广服务联盟,实现农业技术成果组装集成、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的无缝链接。支持有资质的市场化主体从事可量化、易监管的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

  六、加强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指导服务

  (一)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其作为带动普通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建设现代农业的有效举措,作为推进农村创业创新的重要领域,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强化工作督导和调研。要明确指导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作牵头部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落实职责分工,强化工作考核,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要及时总结具有规律性普适性的启示经验,积极推广适合当地实际的典型做法,采取召开会议、观摩考察、经验交流、印发案例等方式,示范引导各类服务主体找准定位、扬长避短,促进农业生产性服务协调有序发展。

  (二)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搭建统一高效、互联互通的信息服务平台,加快建设和汇集各类农业重要基础性信息系统,为农户和生产主体提供农产品生产状况、市场供求走势、资源环境变化、动植物疫病防控、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服务组织资信等信息服务。全面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鼓励和支持各类服务组织积极参与益农信息社建设,共用共享农村各类经营网点资源,就近为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电子商务和培训体验等服务。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乡村延伸,实现涉农服务事项“进一个门、办样样事”。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结合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大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的投资力度,着力加强机耕道、农机场库棚等农机配套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使土地平整、农田肥沃、沟渠相通、路路相连,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实现统一农机化作业、推广良种良法、生产管理及产品销售,做到农机能下田、能上路,田间有渠有水、能灌能排,为开展农业生产性服务发展创造基础条件。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要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培育服务市场、扶持服务主体、规范服务行为,不断优化工作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标准体系,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品种、不同服务环节,制定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服务过程监督管理,引导服务主体严格履行服务合同。建立服务质量和绩效评价机制,有效维护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建立农业服务领域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农业服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支持服务企业做大做强,打造服务品牌,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争创全国全省名牌。

  (五)加大政策落实力度。落实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通过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税费减免等措施,大力支持各类服务组织发展。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服务组织承担农业生产性服务。充分发挥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作用,着力解决农资、农机、农技等社会化服务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积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融资。鼓励各地推广农房、农机具、设施农业、制种保险等业务。落实农机服务税费优惠政策和有关设施农业用地政策。创新农业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人才培育体系。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加强督促检查,推动政策落实,真正发挥政策引导和扶持作用。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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