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注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9-04 点击:1569

发布单位: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8-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8-09-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

  《吉林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注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实施办法》已经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28日

  吉林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注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以下简称“审核合一”)制度,即注册登记审查员与核准员职责合并,登记全程均由具有资格的同一登记人员(以下简称审核员)负责受理、审查、核准等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内资公司登记、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注册业务。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 “审核合一”: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三)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

  (四)非公司企业法人转制为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五)涉及前置许可、专项审批和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的27类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六)涉及股东股权比例变化的内资企业变更登记;

  (七)房屋产权不明晰或场所证明意见模糊的内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八)内资企业分立、合并登记;

  (九)审核员认为不宜“审核合一”的其他疑难登记事项。

  第四条 行使“审核合一”审批权的审核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职公务员(含参公人员);

  (二)从事登记注册工作一年以上,熟悉登记注册业务,并通过必要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登记人员不得行使“审核合一”审批权。

  第五条 “审核合一”登记遵循“谁认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审核员必须在承诺时限内核准办结,符合当场登记条件的,要当场办结。审核员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登记,严禁随意提高或降低法定登记条件。

  第六条 对“审核合一”的登记材料实行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登记质量检查制度。建立抽查登记台账,上级登记业务指导部门原则上每半年组织相关人员对登记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反馈给登记机关。

  本级登记机关每周对当周审核员办理的登记业务,由除审核员本人以外的登记人员按组进行双向定期抽查,对于难点疑点问题可由业务负责人根据辖区内具体的业务量,制定适合的抽查比例和对象进行抽查。

  业务负责人要不定期对登记材料进行重点抽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要求审核员进行补正或纠正,对于情节严重的,须依法撤销登记。上级登记业务指导部门对于抽查的业务要登记造册,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总,进行培训指导,以利于提高登记水平,提升整体登记质量。

  第七条 登记人员要对自己办理的登记注册业务负责终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均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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