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8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新牧质字〔2018〕12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更新时间:2018-08-15 点击:1588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发布日期: 2018-06-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新牧质字〔2018〕1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2018年农业质量年工作部署和《关于印发〔2018〕4号)要求,自治区畜牧厅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2018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畜牧厅

  2018年6月27日

  2018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2018年农业质量年工作部署和《关于印发﹝2018﹞4号)要求,按照自治区畜牧厅《关于2018年畜牧业质量年工作的通知》(新牧质字﹝2018)5号)的要求,今年继续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推进质量兴牧、绿色兴牧、品牌强牧提供有力保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自治区“1+3+3+改革开放”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管行业管安全,围绕兽药残留、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屠宰监管、生鲜乳收购运输、制假售假等突出问题,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坚持重拳出击、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行业“潜规则”,推动畜产品及畜牧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合法、生产经营过程可控、产品质量可靠,推动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肉牛和肉羊养殖优势县、生猪生产大县为重点,重点查处向养殖户销售“瘦肉精”或销售含有“瘦肉精”成分产品、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贩运及屠宰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行为。

  主要措施:

  1.养殖环节:一是要摸清辖区内养殖场(户)底数,逐级进行信息登记,并与养殖场(户)签订“瘦肉精”安全承诺书。二是落实出栏产地检疫制度,养殖场出栏牲畜时要及时向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申报检疫并提供活畜流向情况。三是着重做好对养殖场养殖档案的检查,养殖档案应包括动物耳标号,商品饲料、自配料原料和兽药等投入品来源、用药时间等内容。四是加强对养殖场日常及出栏检测。活畜出栏时要抽取一定比例的牲畜尿液进行“瘦肉精”快速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出栏。快速检测不合格的,推迟出栏并对尿样进行确证检测,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按相关程序进行严肃查处。五是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六是鼓励和支持养殖场(户)与屠宰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行“场厂挂钩”的直接签约模式。

  2.收购贩运环节:一是摸清辖区内从事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状况,通过备案形式对其实行登记管理,并要求其作出不收购贩运使用“瘦肉精”活畜的书面承诺。二是掌握进出本行政区的活畜渠道及情况,要求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养殖场)建立检疫证明、出栏保证书等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记录信息制度(主要载明畜主、耳标号、检疫证号、数量等信息)。购买活畜后需要育肥的,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做好牲畜调运前和落地后的检疫申报事宜,养殖场(户)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强制免疫等管理。

  3.屠宰环节:一是做好辖区内牛羊、生猪屠宰厂(场)摸底统计工作。二是督促屠宰厂(场)严格执行入场查验制度,检查临床健康状况和检疫证明。三是督促屠宰厂(场)认真落实入场登记制度,记录牲畜来源、数量、检疫证明、货主、贩运经纪人、运输车辆等信息。四是督促屠宰厂(场)全面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重点督促牛羊屠宰厂(场)按比例采集尿液进行“瘦肉精”检测。五是做好对屠宰厂(场)屠宰牲畜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瘦肉精”抽检工作。

  (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大县和问题多发领域为重点,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用法用量增加靶动物、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者、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不执行休药期规定、利用互联网或其他途径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主体责任,确保兽药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养殖环节安全用药水平。

  主要措施:按照自治区畜牧厅《关于印发﹝2018﹞17号)要求,从兽用抗菌药的生产、销售、使用、监测等各个环节实施综合治理,对兽用抗菌药滥用及兽药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管。

  (三)畜禽屠宰监管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以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等私宰易发区和多发区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畜(牛、羊、猪)、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畜禽屠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主要措施:一是严厉打击屠宰违法行为。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屠宰监管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畜禽屠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二是严格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如实做好生产记录。三是深入开展畜禽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严把握畜禽屠宰厂(场)设立标准,坚决关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畜禽屠宰企业(点)。

  (四)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重点:在奶业主产区、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重点打击无证收购运输、非法添加等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奶畜养殖场备案,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信息化管理,监管制度常态化,散户养殖规范化等开展整治。

  主要措施:一是加强奶站和运输车的发证管理。严格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加强证前许可和证后监管,结合奶站和运输车动态变化情况,确保辖区内营运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具备法定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合格的奶站和运输车。二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采取专项监测、异地抽检等方式对全区生鲜乳收购站进行全覆盖抽检,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增加散户奶抽检频次,加大奶畜散户养殖规范管理力度。三是强化日常巡查和重点督查。加大随机检查比例,加强对奶畜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测、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堵塞安全隐患风险漏洞。

  (五)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整治重点: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和不合格饲料的违法行为。

  主要措施:一是狠抓执法办案。把查办案件作为畜牧业生产投入品打假的重要抓手,针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兽药以及饲料非法添加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对危害性高、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畜牧业生产投入品打假典型案例,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实现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举办系列宣传活动,普及识假辨假、科学养殖和依法维权知识,把安全优质畜牧业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送到乡村。三是推进社会共治。完善畜牧业生产投入品打假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调动群众积极性,推动社会共治。

  三、重大活动安排

  (一)6月,印发《2018年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部署全年整治工作。

  (二)6—7月,组织全区各地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普及识假辨假、科学养殖和依法维权知识,把安全优质绿色兽药、饲料产品和质量安全技术服务送到基层,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利益,保障畜牧业生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为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保驾护航。

  (三)7—11月,将重点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1.针对突出问题隐患,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暗查暗访工作,积极查找问题隐患,督促整改提高。

  2.2018年全年,实施“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百千万接力公益行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用药知识,力争年底覆盖5个县域、20家养殖企业、50名养殖者,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

  3.开展屠宰环节非法添加行为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

  4.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及抽样检测,检查抽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各项行动深入开展。

  四、有关要求

  (一)突出责任落实。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把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同时,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确保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建立监管名录。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建立规模以上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各地要根据监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监管名录信息项,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三)狠抓执法办案。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7﹞14号),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凡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创新案件线索发现机制,通过暗查暗访、有奖举报、群众监督等方式排查隐患、发现线索。

  (四)加强协调联动。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食药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系统内执法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监管工作要强化统筹,对突出问题,强化指导服务,同时要上下联动,全区一盘棋统筹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跨区域间的协调配合,尤其是产地销地之间要建立共享抽检结果、定期交流风险信息、联合执法办案的工作机制。

  (五)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请分别于2018年7月、10月和2019年1月5日前报送截至目前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1),2018年7月和2019年1月5日前分别报送上羊年和全年的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5日前报送上报畜牧兽医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2),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18年12月10日加报一次1-11月份的整治情况统计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和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落实到人,请于6月30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附件3)报送自治区畜牧厅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畜牧厅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张璐,电话:0991-8567720;电子邮箱:zzqjgc@126.com

  附件:1.2018年1-XX月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2.2018年XX月份农业部门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

  3.专项整治信息报送联络员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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